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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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 126#)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 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 量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中的作用,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 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 价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
2、上市公司。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 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的通知(上证发(2022) 10号)同时废止。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上市公司是否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进 行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自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起 正式适用。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
3、息披露工作 评价,引导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 况,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体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情况。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 (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 日
4、至当年6月30日。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 任何判断,也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包括:(一)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情况,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和公平,信息披露业务操作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情况;(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四)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五)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六)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况;(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如
5、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者重要数据错误;(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二)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
6、)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 报、业绩预告及其更正公告等(如需);(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 问题。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者部分 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二)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现异常波 动;(三)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7、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外出现相关报道或者市场传闻;(四)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是否 同时在境内披露;(五)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定期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交业务操作申请、信息填报及文件报送的及时 性、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依据本所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承诺等,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二)提交的业务操作申请是否内容完整、附件齐备,是否符合本所相关业 务操作规则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错漏;(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并
8、持续维护公司基本信息、董监高持股变动情 况、候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定期报告预约披露 日期等资料。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 方面:(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三)公司董事长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是否配置 足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 本
9、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是否存在篇幅冗长、 模板化、宽泛化的情况;(四)除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 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 态,充分披露并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 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五)是否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10、的信息,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以明确的警示文字具体列明相关风险因素,不存在选 择性披露、“蹭热点”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六)是否采用图文、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实用 性;(七)是否有效运用信息披露等多种手段,积极支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是否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切;(二)是否通过投资者联系电话、”上证e互动”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 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三)是否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 事项;(四)是否结合投资者类型与诉求,多渠道、多平台、
11、多方式针对性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五)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 平;(六)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 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 下方面:(一)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况,相关报 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二)是否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主动披露相关情况且 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第十六条 对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处罚、处分及采 取监管措施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12、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二)本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情况;(三)本所书面警示、口头警示等监管措施的情况。第十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是否及时关注媒体 报道并在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后向本所报告;(二)是否落实本所要求,如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按要求接受 约见、进行整改、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等;(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与 本所保持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四)是否积极参与本所规则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五)是否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相关
13、调研工作与各类沟通交流活动,共建良 好市场生态。第十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的其他内容包 括以下方面:(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情形,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况,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 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保障自身权益;(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方面情况;(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职尽责等方面情况;(四)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评价方式和标准第十九条本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评价计
14、分,并按下述4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结果:(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本所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 附表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 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按以下标准形成年度评价结果:(一)90分(含)以上的为A;(二)80分(含)-90分的为B;(三)60分(含)-80分的为C;(四)60分以下的为D。第二十二条 评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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