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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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 1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 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优化科创板持续监管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 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
2、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 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指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特此通知。附件:L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2023年8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2023年8月)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公司独立性第三节信息披露第四节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第五节其他
3、规定第三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内部控制第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管理第三节行为规范第四节独立董事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六节董监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募集资金存储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四节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重点规范事项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防范财务造假第三节禁止资金占用第四节不得违规担保第五节 关注高比例质押风险第七章其他规范事项第一节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第三节现金分红第四节高送转第五节变更证券简称第六节员工持股计划第七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八
4、章 投资者关系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科创公 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科创板市 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 司。存托凭证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参照适用本指引。1.3 科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
5、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 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1.4 科创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选聘、任免及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总体要求2.1.
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公司章 程的规定,促进科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科创公司质量。2.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格 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科创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2.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科创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科创 公司的商业机会。2.1.4 科创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其第一大股东以及该股 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本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第二节公司独立性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
7、科创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科 创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 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1.1.1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科创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生产型科创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二)与非生产型科创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科创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科创公司的资产;(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
8、投入或者转让给科创公司资产的 过户手续;(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2.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科创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科创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科创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在科创公司任职的人员 履行职责;(二)任命科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三)要求科创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科创公司董监高以及其他在科创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科创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五)有关法律
9、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2.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科创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一)与科创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科创公司银行账户;(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科创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科创公司的财务核算 或资金调动;(四)要求科创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 支出。(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科创公 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 各方配合科创公司履行关联交易
10、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科创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科创公 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2.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机构独立,支持科创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 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科创公司机构的 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 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2.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科创 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科创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
11、对 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科创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谋取属于科创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科创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 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利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科创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2.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科创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 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科创公司对其利益的输 送。第三节信息披露2.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12、工作,及时 向科创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科创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 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2.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 书面通知科创公司,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科创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
13、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科创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六)其他可能对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科创公司。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科创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2. 3.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
14、行法定职责要求科创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科创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科 创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科创公司未披露的 财务、业务等信息。2. 3.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科创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基本情况,配合科创公司逐级披露科创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 关系。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科创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 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
15、科创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科创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 面告知科创公司,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3.5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科创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科创公司予以披露。2. 3.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 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科创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 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16、、进行误导性陈述等。2. 3.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科创公司未披露 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2. 3.8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科创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科创公司在境内 市场披露。第四节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本 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借用他人 账户或者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2.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科创公司控制权,应当保证交
17、易公 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科创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 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科创公司资金等损害科 创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科创 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科创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科创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 确保科创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
18、渡。2.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五节其他规定2. 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科创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2. 5.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科创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等制度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 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2. 5.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 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 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
1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科创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 担保。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第三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3.1.1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度,形成权 责分明、有效制衡的决策机制,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 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3.1.2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提高公司经营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
20、规。第二节股东大会3. 2.1科创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质询权、建议 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3. 2.2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 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3.2.3科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
21、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科创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科 创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3. 2.4科创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公告中 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 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事项等 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还应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出席、表决情况 和表决结果。3.2.5红筹企业进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 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
22、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红筹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3.2.6科创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征求存托凭证持有 人的投票意愿,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存托人应当 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未参与投票意愿征求的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的投票权的处 理方式。存托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存托协议约定等确定投票意愿征求登记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第三节董事会3. 3.1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3、的职责,确保科创公司 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3. 3.2科创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 件,报股东大会批准,确保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3. 3.3科创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 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 资
24、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 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3. 3.4科创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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