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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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 22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 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 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 (2023) 520号)、2023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6号一一业务操作事项(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 950号)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 /wwv. sse. com. cn) “规则” 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
3、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 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 文件。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 息披露相关业务。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 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 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
4、 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 30-8: 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 30-12: 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7: 30-19: 00);非直通车公告(7: 30-17: 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 OO- 17: 00) o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一一公告提 交”“信息披露一一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 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第
5、七条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 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 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 的,应当在当日8: 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 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表(见附件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见 附件二),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 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
6、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 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 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 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 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 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 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 附件及备查文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
7、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 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 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 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 息披露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
8、以上的公告不属 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 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 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 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审查; 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 将在当日15: 30后,进行事前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查状态。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 据反馈意见修改
9、、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 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及时确认发布。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 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 息披露申请,并于17: 00之前对本所已审查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交易日 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 时间分别是8: 40与12: 40o第十七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 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第十八条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 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上市公司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10、媒体刊登公告的,可在信息披露 申请页面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当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 应责任。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本所科创
11、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 三),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 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 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 报告。原则上,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应当在公告提交时作为附件(报告全文)同其 他附件一起上传;临时公告的XBRL报告作为正文上传。本所将对定期报告XBRL 报告文件实施事后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根据结果予以处理。 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见附件四
12、。第三章业务操作申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等 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 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 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 运作第七章第七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 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
13、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 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 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第四章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 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 务申请表。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 复牌申请。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 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 下的“信息披露一一独立停复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 期,
14、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 00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创 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 50前提交 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 30前提交申请。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 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 理部门,并关注其审查状态。收到反馈的,上市公
15、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 件。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业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 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 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 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三十条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 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 件。上市公司如需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 过“监管互
16、动”提交函件。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 理部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六章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上市公司无法使用 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附件预览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附件预览附件三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一、临时公告1、公告标题标题居中,字体选择黑体、加粗,建议字体大小为小二号或二号;同
17、时应注 意标题上方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准确无误,公告编号保持连续。2、公告正文正文颜色为黑色,字体选择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或四号;上传的公告文 件必须为最终状态,不可留有修订痕迹。3公告格式公司公告应主要采用WORD格式,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PDF、TIF 和XBRL格式,若有EXCEL表格或其他图片格式请粘贴进WORD文档或转换成 WORD、PDF格式,不可直接上传EXCEL表格,不可上传影像文件以及WPS、PPT等 格式的文件。4、其他公告标题中召开会议的届次和正文的届次表述统一;避免标题中的错别字及 文中的年份/日期等错误;注意公告最后落款时间的正确。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正
18、文中插入的表格较多,应注意每张表格在页面中完整显示,不应 超出页边距范围,表格中的数字应避免换行。附件四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作为附件在公告提交时同其他附件一起上传,本所将对 定期报告XBRL报告实施人工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修改并再次 提交。一、XBRL报告的自我校验上市公司在提交前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自我校验工作,相关校验工作的重点要 求如下:1、确认已下载最新公告编制软件并新建正确的报告类型进行填报;2、确保XBRL报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稿的内容一致;3、在最终稿的XBRL报告中进行数据有效性校验,不能出现以下报错:必填 科目未填、存在空白表格、报告属
19、性中披露日期与实际披露日期不一致。以上三 种错误将导致XBRL报告无法上传,上市公司需确认避免出现以上情况。二、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提交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提交当日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XBRL报告。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当认真填写“基 本信息”部分的经办人、经办人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等信息,以便及时接收XBRL 报告的审核结果。在添加公告类别时候,选择“01.定期报告”类别下合适的定期报告类型并将 XBRL报告作为定期报告的全文附件提交,并确保勾选“上网”。三、XBRL报告的发布本所对XBRL报告将实施事后校验。XBRL报告经上市公司提交后,将直接在本 所网站
20、披露。四、XBRL报告的校验本所XBRL校验小组(以下简称XBRL小组)在定期报告全文的信息披露申请 上网后,开始校验对应XBRL报告。五、校验结果的反馈在上市公司首次提交的当天(T日)晚上,XBRL小组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向各上市公司集中发送校验结果。因此,如果“基本信息”部分填写的经办人、 经办人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信息有误,上市公司将无法及时接收校验结果。若 未收到校验结果,请于首次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T+1日)与XBRL小组及时联 系。联系电话:021-68811783 021-68800110,联系邮箱:XBRLsse. COnL cn。六、XBRL报告的修改上市公司在提交当天(T
21、日)收到校验结果后,若无需修改XBRL报告,则定 期报告XBRL报告报送流程结束。若校验结果反馈需修改,则应及时根据校验结果 中提及的操作步骤修改XBRL报告,并将修改完成的XBRL报告通过公司业务管理 系统中“资料填报”- “定期报告XBRL实例文档报送”窗口提交。七、XBRL报告的再次发布XBRL报告经修改并重新提交后,将直接替换已发布上网的XBRL报告进行数据 入库。通过第六点中重新提交后的XBRL报告将不会再次上网,仅用于数据采集, 若XBRL报告中不涉及内容错误,上市公司无需发布更正补充公告。XBRL小组将在 重新提交的当天(T+1日)再次校验,并再次发送校验结果,直至XBRL报告审
22、核 无误为止。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的工作流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等相关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和更新工作。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并对所
23、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 主动更新。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指南要求,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工作,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取得本所分发的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 “E-key”,本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通过CA证书登入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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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关于 发布 科创板 上市公司 自律 监管 指南 2023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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