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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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一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的公告(股转公告(2023) 278号)为便利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一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 与审核(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一一区域性 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23年8月4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
2、牌审核指引一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利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根据关于印发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 170号)、关于高质 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 840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 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签署监管
3、合作协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申请 人),申请适用绿色通道或公示审核程序进行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的,申报与审核阶段相关事项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协议,建立 监管协作机制,创新审核机制,便捷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 专板),自建地方业务链,制定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挂牌公司 分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制度衔接的业务规则,并探索与全国股转公司 开展信息披露与自律监管互认、技术系统直联等对接机制。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
4、系统 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股票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 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或出具审核意见。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 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主办券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协助申请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的审核决定后至申请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退 出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第六条 主办券商可以将申请人在专板培育期间积累的信息等作为尽职调查 证据。主办券商在引用上述信息时,应当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第二章绿色通道审核程序第七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
5、特新“小巨人” 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板培育层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其申请适用绿色通 道审核机制。申请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等证券品种 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审核机构设立专门小组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申报前 与审核中咨询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挂牌申请文件的受理与审核工作,精简问询内 容,缩短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第九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前,可以就申请人是否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涉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 等问题,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
6、构向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咨询。咨询事项应当聚焦重点、具体清晰,必要时可以将已编制完成的公开转让说 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主办券商应当对咨询事项进行深入分析,做到事 实清楚、逻辑清晰,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审核机构结合申请人基本情况、咨询具体问题等安排专人在5个交易日内答 复。对于咨询答复仍有疑问的,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可以就相关问题继续进行咨 询。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咨询答复修改挂牌申 请文件。申请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对挂牌申请文件和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在所引用 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的有
7、效期内通过审核系统报送挂牌申请文 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挂牌申请文件后,受理部门按照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 审核系统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并告知 全国股转公司。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将咨询答复及落实情况作为审核参考文件,依据相关规 则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无需发出问询的,审核机构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出具 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意见或决定;需要发出问询的,审核机构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
8、商对问询有疑问的,可以在提交问询回复前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并在收到问询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回复并更新挂牌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提交问询回复后,审核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会 议审议申请人申请事项。无需继续发出问询的,审核机构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 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意见或决定;需要继续问询 的,审核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问询。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继续落实问询。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 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
9、交易日。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导致证券持有人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的 审核意见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 册。第三章公示审核程序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对其申请适用公示审核机制。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挂牌申请文件后,将申请人公开披露文件在全 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异议的,审核机构原则上不再发出问 询并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 决定。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适用公示审核
10、程序除应当满足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 件、信息披露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进入专板连续满3个月,且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同意推 荐;(二)属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三)申请存量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审核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申报前专项咨询服务。申请人及其主办券 商应当在申报前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提出审核咨询,并结合咨询答复修改挂牌 申请文件。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审核系统填报适用公示审核程序的信 息,并在所引用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的有效期内通过审核系统报 送挂牌申请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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