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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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 48号)为配套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 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 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四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
3、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 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4、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
5、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6、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
7、定(如适用);(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第十条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本所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履职要求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
8、在下列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9、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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