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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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方案和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 7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建 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新污 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 小组”)O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完成自治区党 委、政府工作任务,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导、协 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 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协调 其他需
2、协调小组决定的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事宜。完成党中央、 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由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 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税务局、宁夏银保监 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生态环境厅为 牵头单位。三、组织结构(一)协调小组。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 组组长,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 监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 志为成员。(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 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生态环境厅牵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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