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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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3年6月20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 施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6月20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区域协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益,促进德阳
2、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根据国务院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 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 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 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3、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 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政企沟通、宣传推广、考核激励等相关机制,及时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 规定,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
4、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 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以及周边其他城市的协同 联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对标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 度计划,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依法探索 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推进营 商环境持续改进、主动联动、有机协同,实现制度集成创新。第八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数字 化、智慧化转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政务服务流程再造、监管执法模式
5、创新、共享协 作效率提高。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 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使用土地、资本、人力资源、技 术、数据等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保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 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让、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
6、业用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 极探索推广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 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降低企业综 合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银行间的信息推 送、联动办理机制,推动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鼓励银行优化市场主体开立账 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农业、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 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
7、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按照市场 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丰富 知识产权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订单质押等融资类型,并加强指导和监 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二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加强人才引 进、流动、评价、培养、激励、保障等服务,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保障市场 主体用工稳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 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 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鼓励职业院校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培养应 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科技投 入,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持续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队伍,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 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 创业载体提质增效。支持企业举办、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第十四条 市政务
9、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 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推进全市统一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 建设,实现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和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 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创新 应用机制,推进依法依规对政务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动在供水、供电、供气、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第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 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系统等
10、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 电视联合报装、全程网办,实现报装服务一表申请、联合踏勘、一站办结。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支持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立协同机制,整合相关服务资源和业务信息,提供集 成服务,支持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第十六条 本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 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 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 则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
11、主体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 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持 续加强企业开办“一件事一次办”协同效能,推行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 服务规范,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开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 革,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切实提高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程 度。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市场主体注销改革,在注销营业执照 时,同步注销其他相关许可(备案)
12、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 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 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 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公用企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 范涉企收费行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 精简的原则,定期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
13、务事项应当 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 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运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 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 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 行业协会商会,畅通对话沟通渠道,依法规范
14、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 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行业调研、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 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 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 调、技术交流等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市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 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保障信用信息安 全。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 准、流程等要素,鼓励有关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向 市
15、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产业 聚集、集群发展,支持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发 展。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发展状况,推行产业链链长 制,协调要素保障、需求拉动、服务帮办、困难帮扶、矛盾化解。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
16、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综合保税 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口岸开放平台建设,促进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海关应当持续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巩固通关无纸化改革成果,为市场 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通关预期。负责口岸工作的部门和海关应当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动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其他数字平台对接,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建立政务服务中 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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