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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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操作流程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与境外一咨询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协议,为我公司提供境外子公司与某某公司的财务分析及汇报, 我公司支付顾问费前需要扣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吗?解析:我们分情形具体分析一下:情形一: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1 .企业所得税: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财税顾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2 .增值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2、财税顾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实务中,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 很多歧义。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 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
3、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 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J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 技术。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为啥实务中还傻傻分不清呢?主要是对36号文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
4、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 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因为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要征增值税。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前提必须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 税。对于36号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牢记三个要点:1、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3、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情形二: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内的服务向境外
5、公司支付财税顾问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L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 1 +税率)X税 率。2 .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 )及教育费附加(3% X地方教育费 附加(2% )缴纳;3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
6、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 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示: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如何填写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包括非关联方和关联方)支 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按具体项目分析填写,无法划分的项目,可以填写在其他行次中,列次填写规则可以参 考:第1至8行第1歹I: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且第1歹U第
7、2列案例解析20XX年境内居民企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德国的专家做房产设计,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 工作,然后交付产品,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德国专家的设计费1800万元。问甲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税费? L增值税及附加分析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论服务提供方人员是否入境,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 发生的服务。境内购买方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因此,甲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0甲房地产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增值税=1800 (1+6%) X 6%=
8、101.8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IOI877%=7.13(万元)教育费附加=101.87 3%=3.06(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IOI872%=2.04(万元)从202191 ,不再代扣城建税及两费2、个人所得税分析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工作,也未居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 定,为非居民个人。德国专家从中国境内的设计费1800万元,为来源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支 付单位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德国专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800-1800*20%)*45%-1.516=648.484(
9、万元)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 号)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号)注意:德国专家为德国税收居民个人时,按照我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 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规定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
10、5号)本案例德国专家不享受中国和德国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648.484万元彳惠国专家为德国税收 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之完全,并没有明确界定,相关规定很不明晰,实务中更多的是以该项服务发生地、 使用地是否均在境外来判断。情形一: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内开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且未派员到境内的,只属于发生 地在境外,而其设计服务的使用地在境内项目,在实务判断上,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境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境夕听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的,服务
11、的发生地、使用地均在境外,在实务判断上, 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情形二:境内企业为了拓展境外销售渠道,请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其在境外进行推广,开展推广活动业务的发生地在境 外,其推广对象(成交对象为境外客户)、推广结果(成交地点在境外)也是境外的,在实务判断上比情形一更难以把握。 一般来说,服务费用由境内对外付汇,是要扣缴增值税的,即按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处理。相关文件对政策的关键字眼,不应简单表述,而应以具体条件来界定什么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文件制定者 要有丰富的、务实的执法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厘清、规避不必要的含糊笼统的关键实务要点。参阅福建省局对此的解答,我们对此问题又能获得一
12、个全新的认识和理解。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3:L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第 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 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
13、合以下条件:(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J福建省局所明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收取、支付销售款项必 然是销售行为的重要要素。这就涉及复杂的增值税税收管辖权问题,增值税管辖权协调之目标是确保跨境交易增值税 管辖权归于消费地(服
14、务的使用地),当然,这也并未有一个明确的共识或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一,销售方在境外提供;其二,购买方在境外接受;其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 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适用于情形一的业务,境内开发项目的设计,不符合购买方在境外接受,因为该服务使用在境内;境外开发项目 的设计,符合销售方境外提供,购进方境外接受。但是,如果由境内付汇的,仍不符合条件。显然,对境外开发项目 境外设计的,适用第三个条件是值得商榷的。适用于情形二的业务,就是销售方境外提供,购进方境外接受。购进方是在境外获得推广的客户和交易,应属于 境外接受的服务。但是,境内付汇的,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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