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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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主体责任,对自动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 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
2、测污染物排放 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 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 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 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力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 记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是指受排污单位委托,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排污单位自行开展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指排污单 位。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运维系统指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发部署
3、的用于电 子化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记录的业务管理系统。第二章运行维护要求第七条排污单位可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也可委托其他运 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运维单位应符合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 粒物腓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 运行技术规范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 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的人 员、监测设备、工作场所、备品备件等条件。第八条排污单位委托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的,鼓励选择取得ISO 9001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运维单位。排污单位应
4、与受委托的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成运行维护合同电子报备。第九条排污单位新建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 收和备案);更换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以及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 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 成验收材料报备。第十条排污单位应为运行维护工彳锁供安全便利条件,按照国家固定污染 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统(CODCr. 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建
5、设完备的水、电、 防火、避雷等基础设施及采样平台、护栏、攀爬梯等安全设施。自动监测站房应当配备齐全的有效标准物质。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质量控制、 信息公开、台账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运行维护服务全流程的管理制 度。第十二条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独立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能力并持证 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设备工作原理和性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 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向运行维护服务的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的市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子运维系统的专属账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运 行维护合同约定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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