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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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 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2、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 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 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 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 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
3、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 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 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 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专业经营单位已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 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业经营单位的公 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 策、政
4、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 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 作。实行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维修资金交存信息的共享,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 登记信息推送至物业主管部门,由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维修资金交存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交工作,负责调解 处理发生的纠纷;社区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 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
5、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在物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维 修资金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第二章交存第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 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无电梯多层 住宅70元,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和非住宅建筑 90元。第
6、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 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 督促业主交存。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交存到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第十条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 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 中划转。第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 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 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服务区域
7、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 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 的回收残值。第十三条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扣除业主委员会(物业 管理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剩余部分用于交存、补充维修 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60%。第十四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 门应当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
8、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 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第十五条 续交标准分两档,一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 修资金的标准,二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的50%, 具体续交档次的选择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到续交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物 业主管部门或通过维修资金系统截取业主房屋账户余额明细,分别计算业主按一 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第十七条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组织 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维修资金的通知,并公示业主按一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明 细,公示时间不少于7 So第十八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
9、,确定续交档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 会)向业主发出续交的通知,明确有关续交事宜。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将应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确定续交档次表决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逾期不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 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公示。第三章使用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
10、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集中表决一个或多个维修 项目,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一般使用主要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 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紧急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 表决一个维修项目。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 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采取应急程序时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支持和鼓励建立救急维修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建立救急维修账户,通过业主 共同决定,将房屋账户增值部分和公共收益存入救急维修账户,用于紧急情况下 的维修。第二
11、十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 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房 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 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物 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执行。支持和鼓励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 改造有关的保险和电梯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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