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退役士兵量化积分新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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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退役士兵化积分新规一、服役年限加分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每多服役1年减了 1分。(一)新办法规定,服役年限12年内,每服役1年加3分,每多服役1年加4 分;旧规定为,服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加5分。二、平时立功获奖评分(一)旧规定明确,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相比而言减了 05分新办法规定平时个人奖励评分明确,按照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分别按照每次计0.5分、10分、20分、4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另外,调整了优秀士官 人才奖、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荣誉称号的计分。(二)新办法扩大了对获得类似优秀士官人才奖的全军性表彰计分,个人获得 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按照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
2、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 每次计10分。(三)新办法对获得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的个人,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 府优先安排工作。三、个人战时奖励评分(-)新办法增加了战时嘉奖,每次计3分;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奖励计分 标准没有变动,仍分别按照每次计20分、40分、8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二)战时个人荣誉称号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四、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的(一)因战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没有改动。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5分;(二)两者相比,依上序新办法分别提高了 10分、10分、10分、5分、2分、 1分。1、新规定标
3、准:因公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40 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2、旧规定标准:依因公5至10级残疾等级序列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 3分、1分。五、艰苦地区等其他情况计分进一步细化了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分值。明确区分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 地区、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的对象计分标准。(一)如艰苦边远地区分别按照驻地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 六类区的,分别按照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 分的标准计分。(二)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区分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分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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