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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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1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4月28日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农村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
2、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柞蚕种包括母种、原种和普通种(一代杂交种)。第四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等。第七条申请原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农药、化工等污染的保证措施。(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等。(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2名
3、)。(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柞蚕种质量”(NY/T1625)的要求。(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第八条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桑蚕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仪器等。(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柞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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