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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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创新强省,把广东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引领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夯实科技创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
2、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第四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战略,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面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升全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第五条【统筹领导】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资源
3、配置、要素流动、区域协同以及科技创新与高等教育、产业、人才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强化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等职能。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第六条【完善创新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
4、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环境持续优化,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整体效能。第七条【研发投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结构,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投入。第八条【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强化珠三角地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带动粤东西北地区
5、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增长点,促进地区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和资源共享,实现区域创新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助力县镇村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和数字经济快速成长,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九条【强化人大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执行、科技创新规划实施、科学技术经费财政投入等情况。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条【基础研究定位】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才在基础研
6、究中的核心作用,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型基础研究,将广东建设成为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聚焦战略性支柱和新兴产业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第十一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省级财政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本级财政基
7、础研究投入占比。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体制机制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研评价和激励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聚焦国际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凝练核心科学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导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有组织科研,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任务、技术路
8、线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自主决策权。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机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完善世界级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有利于激发从事基础研究科技人员科研积极性的薪酬制度,提高科技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第十三条【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布局】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体系化资助机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促进前瞻性、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由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赛开展科学研究。第十四条【高校基础研
9、究和学科布局】省人民政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布局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培养富有创新潜质、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基础研究人才。支持高校加强学科建设,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推动颠覆性创新成果的产生。高校应当聚焦服务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紧迫需求,变革科研范式和组织模式,强化有组织科研,加快实现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和国家战略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提升支撑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能力。第十五条【科技领军企业基础研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布局,积极承担基础研究财政科研项目,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聚焦产业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
10、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开展研究。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出题,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第十六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运行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第十七条【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探索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人才
11、培养和团队建设。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或者与企业、其他法人组织联合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与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第十八条【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职责,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专项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审定基金资金预算计划、基金指南及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基金管
12、理机构运行。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十九条【技术创新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标与组织】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广东实践,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围绕广东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主攻方向和技术突破口,组织开展亟需突破的瓶颈技术、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核心技术、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颠覆性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
13、装备国内自主可控。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决策体系和统筹协调运行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形成、实施、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领域和应急响应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成为技
14、术创新的决策、投入、实施以及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攻关类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措施,培育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支持
15、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将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成效纳入广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省级高新区发展评价监测等范围。第二十四条【科技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发挥技术攻关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其开放创新链、供应链资源和应用场景,推动与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建立研发投入长效机制,聚焦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提供新技术迭代与应
16、用环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评中视同利润。第二十六条【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使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等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可以采取申报即
17、享、免申即享、直接拨付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第二十七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土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规划、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第二
18、十八条【产学研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相关部委、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建立国家地方科技创新会商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技创新资源布局,解决本省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合作、委托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九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衔接,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
19、有效集成、资源共享、交流协作。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第三十条【特色产业集群】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实施关键技术、重点产品、技术供给机构清单制管理,培育建设特色突出、配套完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第三十一条【农业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保障粮食安全和种源安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专业镇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农业新品种、新
20、技术、新装备研发和示范应用,提升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生态化水平。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服务,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省级及以上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成果转化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小试、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21、前提下,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第三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由单位自主处置、自主管理,不需报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
22、核、清产核资范围。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探索实行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根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可以按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授权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办理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科技成果产权登
23、记程序和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有别于一般固定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如下责任:(一)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24、。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其前述人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前述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单位集体研究无法明确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免责认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横向经费助力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机构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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