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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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一、明确保障政策(一)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二)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授权配偶、父母、子女时任意选择,但必须在同一统筹区(市域范围内)参保,被授权人可以是职工,被授权人若存在个人账户,优先使用个人账户。(授权方式另行规定)(四)参保人员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参保后停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配偶
2、、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授权。(五)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在职、退休、退职等人员,不享受本次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改革政策,按原政策执行。(六)由怀孕及生育引发的并发症以及门诊慢特病等费用按我市相关政策支付,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政策。二、规范就医管理(一)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能满足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现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等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分别确定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机构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对外公布。对于新申请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的其他评估内容,按照XX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及变更医疗保障定点医
3、药机构评估的通知(平医保中心(2021)25号)执行。(二)逐步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医保部门可选择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能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以及人脸识别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三)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2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3 .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医保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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