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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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合同编号:江西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出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收款账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
2、: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共同承租人1:,居民身份证号:与承租人的关系:共同承租人2:,居民身份证号:与承租人的关系:共同承租人3:,居民身份证号:与承租人的关系:共同承租人4:,居民身份证号:与承租人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甲方和乙方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房屋情况(一)甲方将坐落于市(县)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结构为,房屋类型为口住宅型口宿舍型,户型为室厅厨
3、卫,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二)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编号:。(三)本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居住。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租赁资格进行定期审核。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租的房屋。(三)租赁有效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的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四)备案登记:合同订立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当地有关规
4、定通过方式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第三条租赁费用(一)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租金支付时间:口月付口季付口,支付租金日期为。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二)甲乙双方约定有租赁押金的,乙方应在首次支付房屋租金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在收取房屋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押金不计利息,并应于合同终止后日内返还乙方。乙方在未违约的情况下,押金不可作为租金或其他费用支付、抵扣。若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
5、义务,则甲方有权先以押金中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所欠款项,或赔偿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四条其他费用租赁期间的其他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甲方负责有关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因非人为损坏的维修,负责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二)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以下费用:。(1)水费、(2)电费、(3)网络宽带费、(4)燃气费、(5)物业管理费、(6)公共电费、(7)公共水费(9)o(三)乙方向甲方租用车位、储物间的,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第五条房屋交付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共同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以及相关物品进行清点,
6、确认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见附件1),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签署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成。第六条房屋使用(一)乙方应当合理、合法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二)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影响小区环境的行为:1、不得擅自拉接电线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者超负荷用电;2、不得在房间内或者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4、不得在房屋内超负荷堆放物品,不得在公
7、共部位堆放物品;5、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6、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者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7、不得擅自加装防盗网或者破坏外部结构,影响房屋及小区整体美观。(三)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乙方如需装饰装修房屋,须事先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将其施工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因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行补偿。(四)在租赁期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
8、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室内摔倒等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行为。严禁乙方及同住人电动车楼内充电,否则一切后果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乙方,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时,甲方应予以配合。第七条房屋修缮(一)在租赁期间,甲方应该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公共部位含楼内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人为损坏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二)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毁,乙方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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