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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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1、本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168号)制定。2、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3、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分包人资格条件事项经监理人审查通过,并向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双方签署页盖章(备案专用章)确认备案。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编号:()工程项目:承包人(全称):;承包合同编号:分包人(全称):;分包工程类别:;类别编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yXO三、分包管理费1、本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分包人(口收取口不收取)管理费。2、承包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向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管理费:分包合同价款的
3、%.固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其他方式:O3、分包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协调、配合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本合同计取分包管理费的,分包人就上述事项请求承包人予以协助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协助,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相关费用。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完X;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分包人
5、资格条件事项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本合同生效。监理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发包人备案的,本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分包人:(公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监理审查意见总监或总监代表:年月日(加盖公章)发包人备案意见备案人:年月日(加盖公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
6、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1.4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的施工企业。1.6 施工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1.7 专业工程:指本细则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
7、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项目。1.8 专项工程:指本细则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项工程项目。1.9 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1.10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3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
8、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4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l5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时)、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或合同工程量清单、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与图纸、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组成。1.16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7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
9、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8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 19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2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 22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
10、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
11、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
12、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 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1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3、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3.3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
14、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3.4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
15、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6、指令和决定6. 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
16、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
17、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18、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
19、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1.1 承包
20、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
21、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分包人的工作10. 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
22、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
23、便。(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1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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