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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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中文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程已二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债权债务纠纷也日益多样化,因此需要及时对原有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思考和进一步完善。在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能看到其在继承原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大幅度的修改调整。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变化,研究新增规定并给予新的解释,研究这些新规定相较于旧规定的进步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思考,研究其他有待完善的方面,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新建议来更好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
2、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实现、平衡各方法益。关键词债权债务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债的保全毕业论文外文摘要TitleOnthoSyStomOfcreditorSrightOfSUbrc)gationUnderthebackgroundOftheCiVilCOdeAbstractIthasbeenmorethan20yearssincetheestablishmentandimprovementofthe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inChina.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theincreasinglycomp
3、licatedsocialrelations,andtheincreasinglydiversifieddisputesofcreditor,srightsanddebts,itisnecessarytoreflectonandfurtherimprovetheoriginal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intime.In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CivilCode)promulgatedonMay28,2020,itcanbeseenthatithasma
4、defurthersubstantialmodificationsandadjustmentsonthebasisofinheritingtheoriginal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Thispapermainlystudiesthechangesofthecreditor,ssubrogationsystemaftertheintroductionoftheCivilCode,studiesthenewregulationsandgivesnewexplanations,andstudiestheprogressivesignificanceofthese
5、newregulationscomparedwiththeoldregulations.Onthisbasis,furtherthinking,researchotheraspectstobeimproved,fromtwoaspectsoflegislationandjudicialpractice,putforwardnewsuggestionstobetterimprovethecreditorssubrogationsystem,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realizationofcreditor,srights,balancethebenefitsofvari
6、ousmethods.KeywordsCreditor,srightsdebtSubrogationThesecondaryobligorDebtprotection1 引言1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2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2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32.3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5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73.1 立法发展73.2 对比74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新规定的研究114.1 新增法律规定的价值意义114.2 新规定适用的对比分析124.3 民法典相关新规定的作用135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现存问题145.1 权利行使方式单一145.2 未规定权利行使期限155.3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举
7、证困难156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156.1 增加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166.2 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期限166.3 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17结论18致谢19参考文献201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这项法律制度最初源自于法国,是一种属于债的保全的制度。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这项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学体系,有利于保全债权的实现。但是由于债权人代位制度实践经验的缺乏,各个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导致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
8、实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2021年,我国民法典开始实施,成为了指导解决我国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在保留了传统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外,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立法内容上的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了革新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赘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其构成要件。然后考察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结合其司法实践并进行反思。并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发展的“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新旧对比,对其新
9、增部分的立法及司法意义进行思考和研究。同时对“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试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要观察司法实践方面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得以良好地适用,对于在施行民法典后运用实践过程中己经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由此来考虑制度的进步完善。在传统债权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而代位权制度却是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纳入到债权关系中,该种行为对于传统的债权关系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挑战,若是缺乏必要的限制,那么将会不利于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W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所以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法律虽然有滞后性,但是也必须
10、不停地发展与创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情况,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司法秩序与经济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111韩成林,张伟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政法论从,2000,(01):57-6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础在于厘清相关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并非是程序性的权利,而是具有实体性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怠于行使相应的权利,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该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次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根据我国对于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1、保全的范围涉及到全体债权人,而并非是任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依据代位权制度向次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其所获得的债权是作为任意清偿或强制执行使用。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将会导致债务偿还行为无有效的保障,财产流失的可能性加剧,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面临不利影响,相对性原则是债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基本原则,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体系中的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债的一般规则只是考虑到了各种债的共性,而未能考虑各种债的个性。但是债权代位权制度恰恰是个性的体现,是对这一项基本原则的突破,突破了债权的双方当事人的范畴,赋予了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于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保证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代位诉讼中,每一个债权
12、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具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的,债权人代位进行追偿的范围应当是以己有的债权为范围,不得超出己有的债权的范围,若是超出,次债务人可不予偿还超出部分。这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金额,若是债务人未偿还一定金额,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追偿权,正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表现为“诉的利益”,因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界限应当以自身债权为限制。这一项制度确实能够更好地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但与此同时相对的牺牲了部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是属于债的保全体系中的一项例外,但其本质上仍是法律公平和自由的价值体现,是债
13、权制度的重大革新,实现了法制化的突破与进步。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判断,应当要从权利的性质入手,对于行使某项权利,应当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1戴世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J.民商法论丛,2001,(17):45-4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吴祖洋,李琴.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王曙光.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3):51-56.从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入手,实体权利的变动将会导致在法律上的关系发生变化,
1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对于程序上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仅仅在于程序上的推进,因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基于其将会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因而应当认定其是实体权利,且对于该项权利的实体性已经是学术界的通说了。然而具体是实体权利的哪一种权利,学者们的学术观点并不全然一致,仍有争议。第一种观点是代理权说,该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并非是以追偿自身的债务,而是追偿债务人的债务,要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因而债权人的地位应当是代理人,代理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第二种观点是请求权说,该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我国的请求权制度,对于次债务人
15、的清偿行为,是由于债权人请求之下实施的。第三种观点是形成权说,该种学说否认了代位权的人身性以及财产性,其并不依附于人身之上,也并没有对财产进行支配,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会导致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权的成立仅仅需要一方主体的单方行为,便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这种法律效果与形成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依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第四种观点是债权权能说,我国有些学者对于该种观点较为赞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民、崔建远教授等,其对于代位权的性质认定是基于债权之上的,对于债权而言,代位权的行使能够保全债务的实现,
16、因而应当是属于保全权能。因而王利民教授对于代位权的财产属性进行了否认,认为代位权不是一种财产管理权。第五种观点是救济权说,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得不到清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而造成债务人的经济实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又在于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并未实现,因而可以认定债权人的代位行为将会有利于救济自身的债权,保障自身的债权得以偿还。第六种观点是是管理权说,也可以称之为能权说。学者们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以单方面意思表示,便能发生债权关系的变动,在与形成权的比较过程中,可以发现两者是较为相似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债权人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尽管是以自身的名义,但是其权利最终归属于债务人,而
17、非债权人,所以本质上是行使他人权廖志平.论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及构立要件J.湖湘论坛,2008,(03):70-72.冏王利民.民法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利为内容的管理权。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支持的就是管理权学说。笔者较为支持第六种观点。首先代位权虽然与代理权有相似的部分,但是却存在差异,我国民法中的代理行为,是代理他人的名义从而行使权利,对外表现的名义是被代理人的名义,其目的是出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实施相关的行为。第二,请求权学说也存在错误,请求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有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代位权中,却缺乏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
18、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两者之间突破了相对性原则。并不存在债务关系,因而并不是请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是代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债务,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第三,形成权学说存在错误,形成权是通过法律主体单方面的行为,即可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是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的行为,并不能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关系变动,而且债权人行使的也不是其自身拥有的权利,而是债务人的债权。第四,债权权能学说错误,债权权能是我国法律对于债权在运行的过程中本身所具有权利的表述,包括受偿权、请求权和处分权,这三项是构成债权的全部内容,缺一
19、项都不能够构成有效债权,而没有代位权时,债权的有效性依旧存在,因此无法将代位权称作是债权的权能。第五,救济权学说错误。设立救济权的目的在于在遭受损害时,能够依据救济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等,或者能使之恢复权利的原状,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并非是权利损害为前提,而是仅仅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对于自身的债权并不积极实现,从而造成对债权人权益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且对于代位权的另一方主体次债务人而言,其并没有实施不法加害行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因而救济权学说的观点是错误的。最后,综合上述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应当根据其制度特点,归属于管理权,债权人只能够就债务人现有的权
20、利进行管理,而不能够进行放弃等处分权利,且代位行为中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应当归属于债务人,而与债权人无关。综上所述,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实体权利中的管理权。191马新彦.债权人代位权异点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03):17-20.2.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并不随着债权的产生而当然存在,其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有可能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失衡。并且债权人代位权本身已经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这一基本原则,所以更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这一项权利加以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这一项权利的出现就是为了保证公平与效率地解决实
21、践中的连环债、三角债的问题。因此,在理解和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时,要同时考虑各方利益,既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在民法典出台后,与其在合同法下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了变化,笔者现在此将其加以归纳,民法典出台后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首先权利行使的基础就是债权的合法性,当事人应当要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不仅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且表现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关系是代位权行使基础,若是存在不合法的债权关系,则代位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支撑,就会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须到期在债权人代位权中
2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不然较难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可能。对于没有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并不是必须即时履行,可以根据其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其财产,债权人也无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只有对于到期仍未偿还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才有适用的余地,否则债权人不得随意适用代位权。在合同法中,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将“到期债务”作为了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而如今民法典中删去了“到期”这两个字,因而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应当是符合债权人已经到期,债务具有合法性。(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当是债务人出现了法定情形,即对于自身的债权怠于行使,未积极的采取追偿的手段
23、,而对于债务人的追偿行为的判断,应当全方面的进行判断,并非仅仅从债务人是否具有追偿的意思表示,而是应当从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但是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采取了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追偿,若是未采取相应的方式,则应当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的是故意或者放任的主I助崔建远.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几法学,2011,(07):134-140.观心理,觉得无所谓。也有的是碍于人情关系而不愿意去主张债权。但在债权人代位权中我们并不评价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主观心态,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出现了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则债权人则具有了相应代位权利,以此保证自己的债权实现
24、。在民法典中新规定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限于原本合同法规定,进一步的拓宽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还将抵押权、质权等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也纳入范围,从而更好的防止债务人出现逃避债权行为,维护债权安全。(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若是债务人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性,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适用代位权,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学者观点,首先应当要衡量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若是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完全可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不被清偿的可能性是极其低的。若是债务人的经济状况难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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