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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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事务处理型合同,在现代社会广泛存在。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即合同的当事人为了从中牟利而滥用任意解除权,不仅会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信赖,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委托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上来看,无疑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及时摆脱合同约束,然而委托合同在社会实践的发展中变得更加复杂,对出现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的现象却无任何限制规定。本文认为应该准确把握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前提,关注有偿与无偿委托合同的不同价值取向,并运用类型化思维解决相关问题,以促进双方利益的均衡,同时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阐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科学适用和制度完善。本文以任意解除制
2、度的历史发展、特征以及正当性基础,论证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特征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整理归纳实际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为司法实务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信赖关系;损害赔偿AbstractAsakindoftransactioncontract,commissioncontractexistswidelyinmodernsociety.However,inpractice,thereisoftensuchaphenomenonthatthepartiesofthecontractabusetherightofarbitraryrescissioninor
3、dertomakeprofits,whichwillnotonlydestroythetrustbetweentheparties,butalsogoagainstthemaintenanceofmarketorderinthelongrun.Fromthepointofviewof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eofChina,whichendustsbothpartiesoftheagencycontractwiththerightofarbitraryrescission,itisundoubtedlytoensurethatthepartiescange
4、tridofthecontractintime.However,theagencycontracthasbecomemorecomplicatedwiththedevelopmentofsocialpractice,andtherearenorestrictionsonthephenomenonofthepartiesabusingtherightofarbitraryrescission.Thispaperarguesthatshouldaccuratelygrasptheapplicablepremiseofarbitraryterminationright,attentionpaidan
5、dunpaidcontracttodifferentvalueorientation,andusethetypedthinkingtosolveproblems,topromotethebalanceoftheinterestsofbothsides,atthesametimeinothercountrylaw,onthebasisofthiscontracttoanyterminationrightofscientificandcompletesystem.Basedonthehistorical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andlegitimacyofthesys
6、temofarbitraryrescission,thispaperdemonstratesthemeaning,characteristicsandthescopeofdamagecompensationoftherightofarbitraryrescissioninthecommissioncontract.Atthesametime,wesummarizetheactualcases,summarizetheproblemsandexperienceinjudicialpractice,andputforwardrelevantsuggestionsforjudicialpractic
7、e.Keywords:Theagencyappointmentcontract;Arbitraryrelease;Trustrelationship;Claimsfordamages前言5一、委托合同的基础理论6(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起源和内涵6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起源2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内涵2(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征31.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32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无需提供并证明解除事由33 .只有在解除方存在可归责事由时才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3(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7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8(一)典型案例及焦点问题梳
8、理81.典型案例4(1)上海盘起起诉盘起工业案4(2)华贸诉向上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5(3)成都和信致远公司与四川金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64 .争议焦点问题6(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问题6(2)双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生效问题7(3)损害赔偿问题7(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问题分析81 .委托合同性质识别82 .商事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应受限8(1)委托合同基础发生变化9(2)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性质差异巨大,应当进行区分9(三)意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问题91 .学理观点9(1)有效说10(2)原则有效,例外无效说10(3)原则无效,例外有效说10(4)无
9、效说10(5)其他学说112 .遵循意思自治:有偿委托约定排除解释权有效113 .无偿委托中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原则上无效11(四)损害赔偿范围问题12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比较法考察13(一)域外法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13(二)思考与借鉴21四、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完善错误味定义书签。(一)明确当事人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明确合同可得利益的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减轻受损害方的举证责任16结论24致谢26参考文献24/刖S纵观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现状,笔者发现多数文献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与相关司法实务案件的有机结合,尤其是在辨析任意解除权在商事委托与
10、民事委托中如何适用、区分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中的行使限制的差异性、论证无可归责事由时救济对方的正当性及其可得利益能否纳入赔偿范围等方面略显薄弱,因此这些方面将成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鉴于此,本文将探究该项任意解除权在实务中是否存在失灵问题,并在现有文献基础之上详细论述成因,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以便较好地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归纳与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科学适用与完善之途径。正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33条吸收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和建议将委托合同划分为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体现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于无偿委托,一方应当合理照顾对方利益
11、,体现在合同任意解除上,表现为当事人负有在适当时间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于不适当的时间任意解除合同,在可归责情形下,即违反了该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任意解除委托,实质则是给付义务的违反。解除方不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任意解除赔偿纠纷为有偿商事委托,出于对商事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第九百三十三条对有偿委托的任意解除方赋予了相较于无偿委托更重的赔偿责任。在无正当理由任意解除时,填补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有助于维持良性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理论(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
12、起源和内涵1 .委托合同的起源委托合同的历史悠久,最早的规则见于古巴比伦时期的汉穆拉比法典,此时的委托受家庭制度的影响,父亲作为一个家族中所有事务的代表,出于信任将事务交由家族成员处理。这就突出了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础和无偿性特征。一旦双方对委托事务约定相应报酬,则不再属于委任合同,转而被纳入租赁合同的范围,故有偿性作为区分委任与租赁法律关系的标准。委托合同其订立前提是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因此立法赋予委任人在信任缺失时随时撤销委任,受任人在具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放弃受任,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起源,对后世的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2 .委托合同的内涵对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是我国赋
13、予委托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我国法律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该项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933条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根据单方意思表示随时行使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只要一方不再信任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单方意愿与另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将在无需证明存在内心信任的情况下终止。因此,权利是一种法定的终止权,学界对此概念并无争议。根据性质划分,委托合同可以根据是否支付钱款进行划分,若是委托方给予受托方一定的财物,则可以认定该委托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若是委托方未给予受托方一定的财物,则可以认定该委托合同为无偿委托合同。根据是否给予财务的方式进行划分委托合同的种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14、的做法。而任意解除权制度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有偿委托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当事人同样享受该权利。但是由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委托合同也变得更加复杂,远不是当初的亲朋信任关系基础,如果无任何限制的规定出现,就会出现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的现象。对此,民法典还未有所区分。(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征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此类合同不考虑委托事务是否完成,也不考虑主体和时间的限制,当一方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可使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失去效力,只有在具备可归责事由时才承担损害责任。在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辨析时,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的基本特征,从而更好的为
15、后文的探讨打好基础:1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即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该权利,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该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撤销权,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一项不需要考虑主体、随时可以不受合同约束的法定权利。其次,民法典中有六种有名的合同,双方都享有任意终止的权利。除本条提及的委托合同外,其他五种类型均为不定期合同。通过对原文的阅读和分析可以看出,委托合同是唯一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无期限终止委托关系的著名合同,它体现了任意解除权的主观特征,成为其特征之一。2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无需提供并证明解除
16、事由。此项解除权具有“无因性”的特点,任何一方都可随意的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只要相对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且无需提供解除原因及其证明解除事由。从法条原文规定可知,双方的合同关系在通知到达时消灭,但未对解除通知的方式作特别限制,故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得通知形式,遵守通知到达主义,而无需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合同效力的形成判决,这也是委托合同特殊的体现。3 .赔偿责任的前提:解除方存在可归责事由。根据我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对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权利进行了确认,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同时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赔偿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而言,其应当是要基于诚实信用的
17、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权益,因此对于解除方而言,其行为存在法定的归责事由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合同形式的复杂情况以及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在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欲解除方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过程中存在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才应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反之,则没有赔偿的必要性。此项赔偿既不是违约损害赔偿,也不同于侵权赔偿,而是一种法定赔偿义务,此项规定在于防止委托合同的主体滥用任意解除权,损害市场交易的公平自由,目的是为了保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任意解除权自罗马法诞生到现如今的广应用与研究,也必然存
18、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如任意解除权符合效率价值上的追求,在我国学界上,通说理论认为信任关系为其存在的基础,当一方对另一方不再信赖,合同便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大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理,但这显然与“合同严守”原则构成了矛盾。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则成立委托关系,若丧失信任,则解除委托关系。然而仅凭单一的信赖基础无法保证和维持脆弱的委托合同的履行,陌生民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是非常薄弱的,所以在解除合同时此信任关系就难以得到调控,继续履行也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从而影响到交易市场的稳定性。笔者认为委托合同的正当性还体现在法的价值层面。霍姆斯的契约选择自由理论I主张任何人都能自由选择订立和解除合同
19、,这体现法的自由价值,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民法典第933条遵循了合同自由理论,为委托合同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任意撤销权是指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无理由、无时间解除委托合同,导致实践中因行使委托合同任意撤销权而产生的大量纠纷。笔者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纠纷案例,探讨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问题。(一)典型案例及焦点问题1 .典型案例(1)上海盘起起诉盘起工业案22007年7月,上海盘起起诉盘起工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日本盘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得更高的经营利润,法定代表人森久保有司决定成立
20、上海盘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是由A公司与梁崇宣共同组建,公司的事物主要是由A公司进行指导,而B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合同,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并且A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人梁崇宣签订了委托lMarionHetherington,Contractdanagesforlossofbargainfoilowingternination:thecausationproblem,U.N.S.W.LawJournal(1983).2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合同,即可以对于委
21、托事项进行任意撤销。2007年8月,大连盘起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森久保有司,C公司作为关联企业,与B公司进行了业务往来,C公司将销售业务给予B公司进行负责,并且要求B公司能够扩大销售面积,增长销售利润。并且明确的在委托合同协议中约定对于C公司的销售全部由B公司承担,不再寻求其他的销售方式,若是其他公司想要与C公司建立销售合同,必须经过B公司的同意。在2002年4月,森久保有司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在与B公司进行合作的过程中,B公司未充分的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C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A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对于B公司进行撤销。同时C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理由为B公司在销售
22、C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同月的22日,A公司与C公司基于委托协议,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与梁崇宣的委托合同,并且将解除情况告知了梁崇宣。同日,C公司向本公司的部门以及客户宣告解除C公司销售渠道的决定,并且申明C公司仅仅对在大连区域的产品承担售后服务,对于其他公司销售的产品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起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主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委托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委托合同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建立的,当双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信赖利益,则合同的效力自然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对于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双方丧失了信赖利益,C公司作为委托方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23、,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但是C公司在解除委托合同的过程中,造成了B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种赔偿责任并非是由于B公司故意违约而造成的,而是基于信赖利益受损而造成的,因此赔偿的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直接损失”,对于B公司要求的“直接损失+预期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华贸公司起诉向上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2009年10月,向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华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担任甲公司位于苏州市一处商业用房的物业独家全程代理销售服务事宜,并且签订了代理协议,合同自签订之时发挥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在本合同
24、有效履行期内,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之理由,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只有在满足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提前2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两个前提下,另一方才有权终止本合同,若无法律规定或不遵守该解约程序就单方面解除合约时,则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2011年7月25日,甲公司发出解除代理合同的通知于乙公司,后因双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47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24号民事裁定书。方协商一致未果,原告甲公司因此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起诉申请后,对于案件进行了审查,其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己经达成了合意,对于委托事项以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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