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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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环发(2023)62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环发(2019)89号)同时废止。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1.2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方办法山东行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行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沙岛后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
3、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周边地市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灾害、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1. 4工作原则1.1.1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1.1.2 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
4、领导下,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不同成因、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工负责,各单位各司其职。1.1.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1.1.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和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大到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如有新的分级标准,按其规
5、定执行)。2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2.1 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审计处、综合与科技处、法规处、总量处、生态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固废处、核与辐射处、应急舆情处、环评处、环委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执法支队、环科院、监控中心、评估中心、各分局和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3)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判定和确
6、认,组织协调信息报告、信息通报,做好事件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查、应急监测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4)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进行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7)承担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
7、附件2。2.2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舆情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舆情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局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决定;(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组织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4)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5)负责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6)负责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2.3 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组按照
8、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或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局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应急舆情处、办公室和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
9、、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主要环境要素,确定由相应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应急舆情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固废处和事发地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应急监测组:由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核与辐射处、监控中心、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事发地分局环境监测部门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
10、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保障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应急舆情处、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保障在事件应对中的经费。新闻舆情组:由分管监控中心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应急舆情处、监控中心、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配合研究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专家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名行业专家任组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部门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11、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视情做好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事件调查组:由分管环境执法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执法支队、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督促事发地分局提供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做好人员撤离、隔离、预警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坚持预防第一、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3.1.1 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12、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3.1 .2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3)严格源头管控,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重要内容,力争从源头上
13、减少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预测科学性、防范措施合理性的审查,“三同时”巡查重点检查环境风险评价、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6)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3.2 预警3
14、. 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
15、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
16、)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涉及跨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3.2.2预警内容和方式预警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
17、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3.2.3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分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2)应急准备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通知本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
18、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提出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等建议。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环境风险源的监管。(3)防范处置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注意事项提示的建议。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4)舆论引导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5)其他措施采取法律、法规、
19、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 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应急监测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解除预警的建议。4. 3信息报告与通报5. 3.1报告时限和程序(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2)事发地分局接报或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值班电话:82875110)o(3)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接
20、到或得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4)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6)按照
2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3.3.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
22、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
23、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3.3.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4应急响应4.1响应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HI级、11级和I级。IV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
24、协同处置。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H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In级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11级、I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11级、I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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