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docx
《关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第四条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
2、督实施。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可自愿终止协议。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任一服务窗口或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第二章缴存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自
3、设立个人账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补缴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自主确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可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日期按月缴存,也可一次性延缴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金额。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符合条件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从账
4、户启封重新缴存月起重新计算。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原缴存权益随之转移;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本办法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缴存权益随之转移。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灵活 就业 人员 参加 住房公积金 制度 试点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41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