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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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
2、、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第四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
3、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九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
4、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十条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三
5、)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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