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办法(修订)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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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异议处理工作,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抽样过程、检验环节和样品真实性异议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议处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异议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检等行为。第四条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采取审核方式对异议作出结论,但复检结论由复检机构出具。第五条异议处理遵循合法、规范、科学、
2、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抽检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抽检部门)负责本级抽检的异议处理工作。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可以向抽检部门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异议有关事项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向受理部门函复调查取证情况。第七条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均提出异议申请的;或者被抽检食品涉及委托加工关系,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第八条提出异议申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书面提交下列材料:(一)异议申请书;(二)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
3、料;(三)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复检申请人应当书面提交复检申请书以及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委托他人办理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或者受理:(一)逾期提出申请的;(二)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予复检的;()在缩短临近保质期食品抽检、报送和送达时限后,备份样品的保质期或者复检时限仍不能满足复检要求的;(四)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提出因环境因素导致的产品隐患属于对方责任的;(五)申请提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抽检过程性信息的;(六)其他不属于抽检异议情形的。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在异议
4、受理的规定期限内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受理部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除复检以外的异议申请、证明材料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异议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并及时将异议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受理情况及异议审核结论通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复检合格或者认可异议,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相关食品生产经
5、营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调查处理:(一)复检不合格的;(二)不予认可异议的;(三)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申请人在异议审核结论作出或者复检机构开始复检样品前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应当书面撤回。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异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六条异议处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一)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异议申请、调查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二)调查证据证明不合格食品来源为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三)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进货
6、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的不合格食品无法追溯来源确认食品生产者的。第十七条异议调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在异议调查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第三章抽样过程异议处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抽样过程异议:(一)抽样程序不符合国家或者省级规定的;(二)抽样文书存在样品信息记录有误的;(三)抽样机构对样品贮存、运输过程控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明示要求
7、的;(四)抽样过程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调查审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应当认可异议:(一)抽样机构未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抽样导致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二)抽样文书记录存在被抽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错误且通过现场调查无法确认实际情况的;(三)抽样检验机构未履行妥善保存样品义务导致样品检验结论改变的。第二十条调查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异议:(一)抽样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抽样过程符合省级规定的;()抽样过程存在瑕疵但不会导致检验结论改变的。第四章检验环节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检验环节异议包括下列类型:(一)检验结果;(二)检验方法
8、;(三)判定依据;(四)检验报告规范性;(五)其他与检验相关的异议。第二十二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环节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除检验结果以外的其他检验环节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审核结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三条复检备份样品由初检机构负责移交至复检机构。初检机构无法将备份样品直接移交至复检机构,需要采取递送方式移交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受理部门确定递送方式。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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