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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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0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服务型制造转型提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快培育发展服
2、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二)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方向和路径,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制造出售产品为主向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能
3、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三)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四)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主要围绕相对成熟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六)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4、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推荐审核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厅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进行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的推荐及初审工作,并做好培育和服务等工作。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二、基本条件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共性条件1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 .申报
5、主体应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能力,其服务型制造模式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3 .申报主体在2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二)专项条件1 .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模式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对推进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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