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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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深圳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第四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2、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已在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第六条企业按照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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