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民政局责任清单2020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阳市民政局责任清单2020年版.docx(7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简阳市民政局责任清单(2020年版)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有序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五)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2、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监督、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六)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依法查处违法丧葬行为。(八)监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工作。(九)统筹推动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指导全市慈善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保障相关事务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
3、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职责边界(一)与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制度建设和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组织,指导规范化建设发展;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社区自治组织成员队伍建设。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各类主体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统筹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负责社
4、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社区基金会: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和市民服务智能化建设。(二)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省
5、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简阳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或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行政处罚类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6、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政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 .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 .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
9、、客观、公正原则。2-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2-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2-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
10、机关负责人批责任事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2-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2-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进行核实。2-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
11、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3-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3-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
13、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4-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5.社会组
14、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15、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7-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7-4.社
16、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7-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7-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7-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17、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
18、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9、(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政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予以审
20、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 .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
21、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
22、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2-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
23、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2-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2-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
24、下处理决定:(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2-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进行核实。2-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3-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
25、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3-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6、。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4-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
27、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5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
28、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6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
29、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7-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7-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
30、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7-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7-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7-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
31、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政局责任事项1
32、 .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 .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 .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33、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
34、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2-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
35、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2-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2-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责任事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2-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依
36、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2-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进行核实。2-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3-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
37、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3-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
38、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4-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
39、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40、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41、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7-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7-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42、整改报告。7-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7-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7-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43、得超出原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
44、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
4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政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46、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 .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47、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2-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2-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428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