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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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规范粮食行
2、政执法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程序。第三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应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
3、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手续完备、文书规范。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粮食经营者因粮食和储备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九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4、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第十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自治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跨盟(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采取提级或者指定管辖。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督查。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
5、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四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移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擅自移送。第十五条委托行政执法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规定条款执行,严格条件审核,明晰权责清单,加强日常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第
6、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线索处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粮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第十七条旗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第十八条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下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调用下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章受理与立案调查第十九条对12325全国粮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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