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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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7月29日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
2、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第四条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
3、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
4、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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