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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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三章活动管控第四章修复与补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
2、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第四条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稳定功能、部门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
3、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评估确定的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
4、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拟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调整:(一)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三)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实施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域边界、生
5、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并设立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第三章活动管控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规划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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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 自治区 生态 保护 红线 管理条例 202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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