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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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2、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机关、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第六条鼓励、支持设计,生产、建设、安装等部门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每年九月的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周”。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公共张贴栏等。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城市发展趋势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技术的更新相协调。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
5、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6、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
7、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下列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人是:(一)街道、广场、人行过街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三)街巷、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
8、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五)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六)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
9、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路牙、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二十二条一切单
10、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第二十四条临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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