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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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
2、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受自治区食药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区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各地级市食药安委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
3、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等(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食药安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4、、宁东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中督查。自治区食药安委办确定抽查地区和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四)年终自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依法履职、即时性
5、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综合评议。自治区食药安委办汇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等情况,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食药安委。(六)结果通报。自治区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抄送各地级市委、宁东党工委及自治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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