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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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3)57号)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珠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5日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匚程助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水
2、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者由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共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市属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泵站、水电站及其他独立建筑物工程、供调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建
3、设单位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图纸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五条我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
4、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 .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2 .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
5、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弓I、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 .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 .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 .水库(枢纽)工
6、程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偏移50米以上、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2 .堤防工程堤轴线(偏移50米以上)改变;堤型(50米以上)改变;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2100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改变。3 .水闸(枢纽)工程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水闸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闸顶高程)改变;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7、。4 .泵站(电站)工程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5 .灌区工程渠道功能任务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6 .供水管线工程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累计管线总长度超过总工程量10%;单项主管管材、管径(IOo米及以上)的变化;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四)金属结构1 .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
8、、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2 .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3 .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五)施工组织设计1 .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2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六)不属于上述工程主体结构变更,但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者减少)400万元及以上、或者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10%的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一)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
9、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二)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400万元以下、或者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未超过合同中标价10%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二)因承
10、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以及其他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调整)。第十一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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