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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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动解决我省农业小型水利设施老化、塘坝淤塞严重、水渠不畅等问题,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全
2、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本决定所称的农业小型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的塘坝(蓄水容积大于等于500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水池、水窖(蓄水容积小于500立方米);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且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小型泵站、灌溉机井;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堰闸;平原区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山丘区控制面积3000亩以下的灌排渠系(管道),设计流量0.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渠系建筑物。二、实施目标到2035年,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应当达到塘坝蓄泄安全、渠系灌排畅通、泵站提(引)水正常、窖池供水有保障,实现“蓄得住水、灌得到田
3、、上得了山”,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基本完善,管护运行机制基本健全。三、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村民等受益主体应当履行农业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四、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小型水
4、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农业发展和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洪安全、森林防火相衔接。五、建设重点清淤整修塘坝、水池、水窖、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提高蓄水保水能力。新建塘坝、水池、水窖、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新建、维修、改造小型泵站,提高应急抗旱能力。新建、改造、清淤渠系(管道)和排水沟(管)道等输配水工程,提高输配水能力。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缺水严重的农业产业区。六、建设要求兴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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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 农业 小型 水利 设施 建设 管护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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