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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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经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审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四章粪污治理第五章
2、垃圾治理第六章生活污水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粪污治理、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立足农村、问需于民、持续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水利)、财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
4、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5、励。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饮用水、供
6、电、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三)道路、桥涵、绿地、绿化设施;(四)秸秆、农膜、粪污、农药、化肥包装物、病死畜禽等处理设施;(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六)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县(市、区
7、)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村(居)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二)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四)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六)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七)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市、县(
8、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第三章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村容村貌规划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文物古迹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整治。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管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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