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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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考点一、法律规范(15、14、12年)授权性规范“可以、”“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吩咐性“必需、”“应当、”禁止性“不能怎样”“不得怎样”限定程度:强行性规范(义务)和随意性规范(授权)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参照。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XX规定法律渊源: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说明;7.国际条约或协定。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一)法律
2、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1)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18以上;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2)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10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满10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缘由)14事务人的诞生死亡、自然灾难、斗争罢工、时间经过(意志无关);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
3、实力)合同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实力)侵权、创作、独创、拾得、添附、建立其次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单方(担保遗IW)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1.无民事行为实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1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C2 .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邀。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3 .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越。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
4、更可撤销;4 .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销;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6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一)种类:1.重大误会2.显失公允3.上述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法院被动干预法律否定宜始无效撤销权人行“选择权”(二)撤销权: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发生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年条件的特征卜)将来
5、发生:2)不确定约定:不合法;不得附条件的|1)条件与行为相违反(如法定抵销、承兑不与附有条件)法律行为2)违反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万)解除期限也森亥就考点一、代理与托付、代表、行纪区分(10、09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托付人、受托人。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强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代理是以被代理人
6、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考点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0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L本人的追认权: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2.相对人的爱护:1)催告。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考点三、表见代理D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见
7、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见其为表见代理。假如主见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4、10、08、07年)(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区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歼灭性质诉讼时效一过丢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丢失实体权利适用对象债权恳求权,如合同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援用主体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见后才审查法院可主动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
8、中止、延长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般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短期1年身体受到损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20年全部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被侵害时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4、12、09年)中止不行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限制)最终6个月暂停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0考点一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考点二物的种类(09年)自物权全部权:国家全部、集体全部、私人全部他
9、物权I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运用权(限制)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动产物权动产全部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全部权、土地运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独立物权全部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考点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生效1)房屋:2)建设用地运用权;3)不动产动产交付生效1)一般动产全部权变更2)动
10、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考点一物权取得(权利前手)考点二物权变动的缘由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状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D事实行为:合法建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344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起先时律行为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确定生效时考点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一般动产物多乖付一付款一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一物多卖交付一登记一合同成立先后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年)(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1、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简易交付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租)合同生效时(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须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D集体土地全部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权;3)森林、林木全部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运用权;(6)宅基地运用权;7)海疆运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须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 .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总登记(土地全面登记)X变更登记转移
12、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3 .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15更正I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登记,理: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主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异议r衽一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提示: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4.预报登记:未痴报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报登记后,债权歼灭感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报登记失效。登.一般规
13、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id不动产抵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生押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立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效建设用地(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运用权(2)歼灭的,出让人应当刚好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faL记对抗动产抵押(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14、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立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一全部权法定分类1 .国家全部权1)专属国家全部权客体是: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疆: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未被规定为集体全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归国家全部。2 .集体全部权:一般不行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
15、外。3 .私人全部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考点二善意取得制度(15年)(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3)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二)法律效果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恳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D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
16、全部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考点三共有(2023确定要改)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重大修缮或处分份额2/3以上一样同意处分份额可以转让X收益及占有按份额占有共同占有费用约定f份额负担约定一共同负担分割情形约定一随时约定一基础丢失或有重大理由债权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连带,对内共同考点四动产全部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2年)1.先占:以全部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o拾得人3.添附全部权 人主动返还:贽用偿还恳求权,可领取悬赏酬劳;提示:拒不返还、按侵权处
17、理,不得要求费用酬劳。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返还最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Fl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提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全部权人须支付价金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全部人动产+动产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价高者得考点一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运用权;3.宅基地运用权;4地役权。考点二建设用地运用权(一)创设取得1 .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运用期限的限制。工业、商业、旅游、消遣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1)
18、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消遣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1)至迟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二)移转取得:依据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依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全部权证书。考点一抵押权(10、09年)禁止抵押:1)土地全部权;2)耕地、宅基地、自
19、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全部权、运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房地一体原则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立1)当事人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2 .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运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立的建筑物。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立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我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
21、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2 .抵押物范围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从物3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 .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恳求法院撤销该协议。2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
22、否则抵押人担当。(九)L拍卖清偿依次: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2.登记的先后依次清偿;未登记的,依次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考点二动产、权利质押(14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2)学问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恳求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4.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运用。提示: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23、。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运用出质的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考点三留置(11年)(一)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D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2.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1.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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