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钢崖线山城步道滨江路天桥段、思源公园段、金科博翠长江段、工博馆至佳兆业段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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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钢崖线山城步道滨江路天桥段、思源公园段、金科博翠长江段、工博馆至佳兆业段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四川侍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对重钢崖线山城步道滨江路天桥段、思源公园段、金科博翠长江段、工博馆至佳兆业段正式用电工程施工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第一条、工程内容对重钢崖线山城步道滨江路天桥段、思源公园段、金科博翠长江段、工博馆至佳兆业段正式用电工程施工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工程相关设计及技术文件规
2、定的项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清单中的内容;具体以设计图纸和清单为准并通过市区供电分公司验收、通电运行。具体以采购人所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第二条、合同工期工期:9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开始计算工期)第三条、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暂定合同金额):.00元,大写:一佰陆拾伍万元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捌佰玖拾柒元肆角肆分(56897.44元);第四条、质量标准满足图纸技术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并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市区供电分公司验收,最终通电运行。第五条、价款支付1 .预付款50%,中标人提供相等金额的银行保函;2 .安全文明施
3、工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3 .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70%;完成结算审核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o4 .剩余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5 .发包人在工程费用支付前,承包人应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造成的延期支付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 .施工期间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违约处理,并处相应罚款,从结算
4、工程款中扣除。第六条履约保证金:1 .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2 .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并注明为重钢崖线山城步道二期正式用电工程履约保证金。(可简写)3 .金额:中标金额的5%o到账单位: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划入发包人指定帐户(该时间为到账时间,以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为准),并作为签定合同的必备条件,否则发包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担保金必须从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该笔资金不计利息。未按约定时间到帐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 .账户信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到账时间以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
5、)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为准)将履约担保汇入下列帐户:联系人:高金蓉电话:开户行:华夏银行大渡口支行帐号:5 .退还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返还履约担保金的100%(不计息卜第七条、结算原则特别说明:本工程结算时,凡涉及营改增的,均按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调整。1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X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去消此项目卜实际报
6、价以竞标现场书面报价为准,成交单价将由报价文件(第一轮报价)中的清单价格按照实际报价下浮比例(第二轮报价的总价与第一轮报价总价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进行计算。2 .结算价按以下原则办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的规定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
7、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结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3 .结算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清单结算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结算金额+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违约金。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
8、规范(GB50856-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计算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2 .措施费:2.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发包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发包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中标后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结算时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
9、项目费的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做调整。2.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发包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加项目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结算时均按投标时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
10、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3 .本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启动前1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1)变更(包
11、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类似)的子项,原则上按投标时的相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如投标报价中相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重新评审,以发包人的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2)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人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X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
12、规则(CQJLGZ-2013入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LDE-2018)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后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结算评审认定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材料价格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A投标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则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B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其中工程的主要材料部分采购前需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核质核价后再行采购,
13、按核定价格进行结算;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核定价不得高于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C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人工工日单价则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大渡口区人工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D若重新组价的人工价和材料价均采用投标价格则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参与下浮,若新组价的材料价采用的不是投标价,则应当参与下浮。(4)变更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
14、-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4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标准划分取费等级进行结算,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该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为由此带来的发包人损失负责。5 .规费:按规定费率结算。6 .税金:按规定费率进行计算,为不可竞争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规定执行。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渝建(2014)26号文件及其规定费率计算不得浮动;8 .暂列金额:发包人给出的暂列金额项目发包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如需实施,须经过发包人确认,结算原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结算条款执行,费用须
15、经过发包人及结算审核单位审核。9 .本工程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余方弃置(增运39KM)”,承包人在报价时按增运39KM填报,如实际外运距离有所减少,结算时按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各方(如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则必须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签字)核定的弃渣线路的运距进行等比例调整(例:若实际增运运距为17KM,则该清单子项结算价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39*实际方量*实际增运运距17KM)O若实际增运运距有所增加(即超过39KM),则结算时仍按39KM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考虑。运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10 .违约金的扣除方式: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中对各类违约责任的约定,发包人按此约定对承包人存在
16、或发生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作为办理结算评审的依据;违约金累计计算,在结算审定金额中直接扣除。11 .合同约定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承包人负责。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14 .高温补贴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各承包人应将此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施工组织措施费清单中报价。15 .施工单位须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施工参与部门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
17、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16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包括:钢筋、商品碎、砂、碎石、水泥、管材)价格波动在5%以内时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外时,由发包人根据施工时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应条款对主要材料5%以外部分调差。主要材料调差项目调差原则为:按月调整。主要材料价格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2022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指导价为基准,与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对应月指导价相
18、比:若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不作调整,该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涨跌幅度超过5%,则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所报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只对超出涨跌幅度5%以外部分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价差(涨价)=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指导单价.(作为基准的材料单价*1.05*当月材料消耗量主要材料价差(涨价)二(作为基准的材料单价*0.95-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指导单价)*当月材料消耗量注:以上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该材料的指导价不含网员信息价。17 .发承包双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19、18 .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评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注:(1)在项目结算评审时,业主单位应先进行初审,再报结算评审。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不抵扣审增部分的净审减率)(2)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当于3个月内完善工程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若三个月未完成相关资料,业主可自行办理工程结算。若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须报分管区领导批示后,报区财政开展结算评审。第八条、双方权利及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 .根据工程性质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
20、相关图纸和资料。2 .组织有关部门对承包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由违反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制度和不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施工者,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纠正或返修。3 .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二)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 .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2 .承包人必须在计划完工日期内完工。承包人逾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 .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图纸等有不同理解,应和发包人及时交换意见,按发包人确认方案施工,承包人如需变更,应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未经
21、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图纸及变更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 .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驻施工现场督导,承包人应全力配合,确保进度满足要求。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人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除工期顺延和补偿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价每
22、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Io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Io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o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对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1 .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的
23、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2 .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实际进度比进度计划滞后30天以上的;或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或环卫不能满足国家、重庆市和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 .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被市级部门发现、通报、查处一次或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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