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街乡人民政府工作手册.docx
《马街乡人民政府工作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马街乡人民政府工作手册.docx(17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手册(2021年3月编印)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信息2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3第二部分工作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8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4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7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22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7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30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31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36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38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42马街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7马街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3马街乡重大行政
2、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61第三部分事项清单马街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详见附件)马街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0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75马街乡行政执法人员名单7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79第四部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81行政处罚流程图82行政检查流程图8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85第五部分法律文书样本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88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目录90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投诉)登记表92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93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材料清单95麻栗坡县马街乡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97麻栗坡县马街
3、乡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99麻栗坡县马街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IOl麻栗坡县马街乡简易程序处罚笔录103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检查笔录105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勘验笔录107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勘验图109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Ill麻栗坡县马街乡调查(询问)笔录113麻栗坡县马街乡证人证言笔录119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21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23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25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27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29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131
4、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133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5麻栗坡县马街乡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37麻栗坡县马街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39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41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决定书144麻栗坡县马街乡送达回证146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147麻栗坡县马街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49麻栗坡县马街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151麻栗坡县马街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53麻栗坡县马街乡回避决定书154麻栗坡县马街乡协助查询函156麻栗坡县马街乡案件移送函158麻栗坡县马街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160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62麻栗坡
5、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内备考表164麻栗坡县马街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单165麻栗坡县马街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167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马街乡人民政府机构性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张奇执法区域:马街乡单位地址:麻栗坡县马街乡马街村委会老街村小组电话号码:0876-6564023监督电话:08766564148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
6、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7、终止妊娠的规定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兵役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
8、办法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二部分工作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
9、定适用于马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乡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乡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
10、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乡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成立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乡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乡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乡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乡长负责。第八条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马街乡人民政府的名
11、义进行。第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一条各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一)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跨乡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三)三十人以上或五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十二条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
12、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各工作部门以乡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乡政府的管辖范围。(二)属乡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Q(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
13、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四章实施要求第十六条乡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新颁布的应由乡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十九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Q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
14、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二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乡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
15、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上报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以乡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行政法规股)备案,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部门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二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
16、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乡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执法机构、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站所和法律、法规授权有执法权的直属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的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第三条
1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县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目标为内容,按照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18、;(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九)聘
19、请社会监督评议员进行评议;(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第六条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N90分优秀、90分280分良好、80分N60分合格、60分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取消评比先进、评优的资格;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机构和相关个人,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条参与评议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本制度自行
20、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全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错责任自负、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全乡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当是指自由裁量权使用不
21、当、执法程序不当、手续不完善、不规范等。第四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职责和客观态度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第五条过错责任的承担(一)执法人员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二)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三)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审批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或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
22、据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五)经过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在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六)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作出错误审核、审批的。(七)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非最终批准的人员在审核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八)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一)行政执法事项未依照规定进行公示的。(二)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照规定告知权利的。(三)未在规定承办时限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发放许可证掌握前置审批条件不适当,核准事项失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向
23、他人提供审批档案资料的。(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确或者显失公正的。(六)对经举报或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查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或工作不细导致执法出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告诫(一)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国家各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二)伪造证据、执法记录,致使执法结果发生严重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利用职务便利,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四)通过检查、举报、监察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能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五)非法实施证据保全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自由裁量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乡人 民政 工作手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48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