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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xx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参照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行20144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在据实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中自行
2、选择,但每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各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或项目)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
3、报销管理和服务。第五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XX大学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一)学校领导出差按省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二)各单位(部门)正职出差按党务和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三)各单位(部门)副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四)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含学生)由单位(部门)
4、负责人或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五)项目或者课题组人员出差由项目或者课题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应由二级单位负责人事先审批;(六)如果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按领导干部审批程序执行,但经费标准可按科研经费报销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间交通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人员类别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一类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火
5、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二类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八条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同时属于不同人员系列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第九条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院系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十条一类人员出
6、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出入XX岛可以选择乘坐飞机。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T分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负。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证或退票费可以据实报销。出差旅途发生的行李包装费和超重费凭票据实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四条学校住宿费严格按照XX
7、省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住宿费标准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六条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财务部在报销时从严审核监督。第十七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Y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
8、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1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第二十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二十一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
9、三条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高铁站、码头等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其他市内交通费按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由学校出车需提供出车证明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因公需要租车、包车出差的应如实申报,相关费用凭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交通补贴。第二十五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第六章与会、培训、调动、搬迁、探亲等差旅费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差旅费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
10、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七条按照组织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国外研修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培训、研修时间超过1个月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不报销或者补助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X借调到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工作的,抽(借)调期间的差旅费、房租、
11、水电、通讯及生活补助等,由学校人事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拟定补助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按学校批复标准给予补助后,不再另外凭票报销相关费用。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第三十一条属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或者特殊人才的调动、搬迁,其费用报销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十二小时以
12、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计算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三十三条学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但时间超过15天的部分,住宿费、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的50%进行报销。第三十四条教师带领学生在常住地的市县内(含郊区)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的,带队教师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伙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僧州与海口校区之间出
13、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费补助。乘坐校车的,凭乘车凭证单趟补助交通费30元。无住宿发票的,不给予补助伙食费。第七章学生差旅费第三十六条学生参与各类比赛、科研工作出差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第三十七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校学生需要外出进行生产实习、毕业论文及调研的,需由各培养单位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预算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每次执行前选择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并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和住宿不超过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在报计财处备案后执行。第三十八条对教学科
14、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履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的,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第八章报销管理第三十九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则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报销。第四十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其他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无其
15、他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则由出差人出具相关说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十一条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自驾车、租车出差,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标准内报销,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自驾车、租车出差购买的交通保险费凭票据实报销。自驾车或者租车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书面说明租赁车(船)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公里数、价格等的材料。租用
16、私人车船的,需要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车、船资质证明、行驶证等,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报销票据上签收。第四十二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但取得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则按标准全程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二)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或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若提供行程完整的实名制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出差实际天数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三)师生因科学研究需要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
17、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全程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十三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18、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
19、地返回单位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除非特殊理由并经分管校领导或院系联系校领导同意,国内同一省(直辖市)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异地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在途时间外,异地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会议或培训通知规定天数2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超过时间部分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也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科研经费出差的时间不受7天时间限制,但应列出具体时间安排,并承诺属实。第四十八条计
20、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四十九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于45日内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寒暑假除外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开支,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第五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九章监督问责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
21、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四条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非法人单位、部门。学校附属幼儿园、医院、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等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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