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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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2、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七)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3、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六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七条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
4、息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第八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
5、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第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
6、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第十三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7、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
8、,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七条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十八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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