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
《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2、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第五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
4、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
5、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第十三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
6、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7、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七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第十八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
8、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现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 担保 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50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