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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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
2、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
3、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4、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上市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六条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
6、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
7、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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