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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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促进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以用为本,加快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
2、中选优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作用。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能力。(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司法鉴定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三)坚持
3、科学评价。突出评价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能力素养、工作业绩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四)注重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三、主要内容(一)明确评审对象评审对象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二)健全职称体系1.明确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2 .与原职称对应关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
5、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3 .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三)制定评价标准1 .制定主体。根据国家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省司法鉴定人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2 .标准要求。
6、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可将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优秀案例、指导案例、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理论文章、技术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评审。(四)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可采用专家评审、业绩量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卷宗抽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3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
7、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五)加强评审监督和服务1.建立职称评审组织。省人力社保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建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有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对尚不具备组建中评委条件的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其他市或省中评委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
8、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2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评审。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数字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简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申
9、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四、实施流程(一)工作部署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导高评委、中评委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二)组建专家库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行业内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也可适当邀请外省本专业专家参加。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由组建中评委的司法行政部门自行组建。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召开中
10、评委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召开高评委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千名成员,组成不少于25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三)申报评审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2,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
11、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4 .主管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5 .评前公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高评委。5,评前准备。高评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情况,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6 .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
12、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2/3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7 .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的组建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评审结果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监制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证书在全省范围
13、内有效。中评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各地、各单位要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和推动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二)明确职责。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新旧职称过渡衔接和职称评审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改革前取得原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将单独组织开展换证工作。要加
14、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三)注重宣传。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思想引导,把推进改革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参与改革、理解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判,协同处理。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规
15、范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的评价。(二)职称分类。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三)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
16、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1.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2 .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3 .声像资料: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4,环境损害: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四)评价原则。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重在评价司
17、法鉴定人的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和社会贡献。(五)结果运用。按照本评价标准评审通过,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浙江省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3 .坚持执业为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依法诚信规范执业;4,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矛盾调解、法律
18、援助、法制宣传等公益性法律服务;5,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6,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申报人应当在3年内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理、撤销职称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鉴定行业惩戒。(一)申报条件。申报人申报司法鉴定职称的,除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申报的层级,分别具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1.初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2)具备大
19、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4 .中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3,副高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1
20、)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4)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4.正高级申报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三)直报条件1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具有下列标志性业绩条
21、件之一的,可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2)省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2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具有下列标志性业绩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2)省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四)初定职称。符合基本条件,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
22、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 .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3年,认定为初级司法鉴定人;2 .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1年,认定为初级司法鉴定人;3 .获硕士学位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为中级司法鉴定人;4 .获博士学位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1年,认定为中级司法鉴定人。三、评审条件(一)工作能力1 .初级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下列条件:(I)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2 .中级司法鉴定
23、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学习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4)任现职或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以来,作为鉴定人参与办理的鉴定案件符合质量要求,且案件数量达到下列要求:法医病理鉴定:完成系统尸体解剖检验不少于10例;法医临床鉴定: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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