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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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学生。第四条学生收费工作原则:(1) 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2) 学
2、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3) 除非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其他学生应当先足额缴费后注册。(4) 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方便学生及家长缴费。第五条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情况负责。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公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
3、信息的记录、统计、上报,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为: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3-留级、转专
4、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转入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执行。休学学生的学费标准,在其学籍年限范围内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在其学籍年限范围外按其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在各收费现场、公示栏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各项收费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缴清各项费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不得作为其欠交应缴学费、住宿费的理由。第九条新生入学时,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内容真实、完整的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一),以便学校及早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方面的真实情况。因家庭特别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
5、缓缴学费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缓缴学费申请书(见附件二)。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人数和名单,由各教学单位掌握,但不得超过本教学单位学生总数的10%o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15日内,新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30日内,各教学单位必须将因家庭特别困难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本科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学生缓缴学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住宿费不得缓缴。继续教育类学生不得缓缴各类应缴费用。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内的各项待遇与已缴学费的学生相同。第十条对于已获国家助学贷款但该学年贷款未到位而造成欠费的学生,除因本人诚信问题导致停贷的外,该学年已获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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