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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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规划、保护和发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
2、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生活设施便利化、现代化。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并配合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促进村(居)民自治管理,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3、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族宗教、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第六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建立村民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的参与机制。鼓励吸引传统村落在外人员回村创业,参与村落保护发展活动。第七条省级设立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补助资金,引导各地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4、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资源普查、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传统建筑修缮、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支持,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促进全民参与。第十条对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5、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申报与规划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一)村落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地域特点或者民族特色。(二)村落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与周边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有机融合,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造智慧。(三)村落中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分布集中连片,或者具有一定数量,能够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与村庄依
6、存度较lO(五)村落中原住村民原则上不低于户籍村民的30%,基层组织自治能力突出,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良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申报的传统村落,应当彰显云南山水特色、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多样性,重点挖掘长征文化、长江文化、滇越铁路近代文化、滇缅公路抗战文化、滇铜京运文化、古驿道网等沿线周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边境地区、高原湖泊等重点区域的村落。第十三条申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7、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从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已列入上一级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自行从本级保护名录中退出。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要求,仍不申报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第十六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州(市)人民政
8、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十七条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传统村落历史沿革、特征分析、资源概况与价值评价;(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三)划定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措施;(四)传统格局、历
9、史风貌保护要求,建设管控要求和建材使用要求;(五)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及其保护、传承要求;(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改善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措施;(七)近期重点项目库;(八)规划实施保障。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
10、十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确需修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维护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11、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进行资源普查,按照一村一档制作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档案应当包含村落发展历史沿革,重要历史事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河流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施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第二十四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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