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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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XX,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无形资产处置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后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依据,是XX财政局、XX教委对固定资产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
2、产,盘亏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基本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填报XX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XX教委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固定资产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所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二)申报的审核与审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XX教委审批,报XX财政局备案;(三)公开处理。学校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第八条报废
3、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一)自然寿命。亦称物理寿命,是指使用年久、实体损耗(指有形磨损、功能失效)造成该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参照XX财政局报废的参考年限,电子计算机一般7年以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10年以上。(二)技术寿命。尽管这类设备没有丧失使用功能,由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应予以报废。(三)经济寿命。是指该设备使用后期,虽然没有达到自然寿命,然而型号陈旧,性能老化,靠高额人工费和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维持使用,从经济角度讲不合理。(四)产品结构严重老化。长期频繁使用、性
4、能差、精度低、严重影响实验结果,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的最低要求。(五)教学和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或者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仪器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改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以上5条中任何一条的仪器设备,并且教学、科研、生产中已有正规产品可替代的,均可列为报废范围。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超过财政局报废参考年限仍可以正常工作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第十条固定资产校内报废程序(一)固定资产校内报废申请与报废审查学校各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条件审查,明确固定资产报废理由、报废件数、报废总金额,附报
5、废固定资产清单。报废申请和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需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长签字。(二)报废审查与报废设备回收学校各部门每年可申请一次固定资产报废。各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至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完成对各项报废申请的审核工作。(三)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资产管理部回收设备,统一处置。各部门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如确需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中部分部件回收使用,应在报废申请中注明回收理由、使用场合,以便学校优先予以考虑。部分部件回收使用,需办理相应手续。(四)报废固定资产校内调账资产管理部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已回收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账务调整,完成固定资产校内报废流程。(五)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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