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采购环节、贮存环节、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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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住宿业采购环节、贮存环节、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住宿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购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XX年7月购入一批水杯,合计8.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20XX年9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单位员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
2、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酒店20XX年11月在主营业务成本-餐厅中列支一笔调料费4万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取得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加强对采购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I,采购人员在采购时要主动向售货方索要发票,并关注发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人员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
3、8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9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17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28万元。税务机关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当月实际购入农产品金额为1.03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0.15万元,多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0.99万元。(二)风险描述1.酒店为了少缴税款,存在未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2 .酒店在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存在农产品价格或数量不实的风险。3
4、.酒店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未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要求,据实开具。(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5、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
6、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住宿业-贮存环节税务风险一、资产未按规定折旧及摊销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宾馆20XX年3月将购入一批电脑和沙发共计12.5万元计入管理费-低值易耗品,并将该笔费用在20XX年度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经核实截止2017年5月,购买的沙发作为办公用品供总经理办公室
7、使用,电脑存放于财务部一直未使用。(二)风险描述1 .外购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2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资产的财务管理,准确划分购入资产的类别,对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税法对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式的要求,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8、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二、库存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7月购入生鲜等冻货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因管理不善,该批冻货发生霉烂变质,该公司于20XX年8月作资产损失处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所得税专项
9、申报。(二)风险描述非正常损失的库存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所得税专项申报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加强对生鲜、蔬菜等容易变质的库存材料管理,定期对贮藏冰箱进行检查,避免因机器故障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若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应及时将损失部分材料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作专项申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
10、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0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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