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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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8月14日)1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4北江非法采矿案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6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7碳配额行政处罚案8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9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10海洋生态保护案01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基本案情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某文根据被告人卓某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
2、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
3、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0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
4、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0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
5、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裁判结果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
6、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II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04北江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00年以来,以林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超过IOoO万立方米,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及部分植被严重破坏,河流堤岸及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9.6亿余元。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对林某泉
7、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计29.6亿余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典型意义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对于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了黑恶势力大肆非法采矿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责令赔偿高额款项促进了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0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基本案情自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定时每天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的宁静生活。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的房间
8、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但可清晰听到。崔某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李某萍等停止播放前述噪声。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李某萍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2022年4月15日,李某萍等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音。典型意义本案例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获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关切,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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