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docx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docx(2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修理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
3、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须要贯彻执行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托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
4、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对专有物业享有全部权,对专有物业以外的共有物业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三)共同确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四)共同确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共同确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六)共同确定筹集和运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七)共同确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共同确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一)监
5、督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确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前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担当以下义务:(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规约;(二)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6、权利,担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五)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七)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情形】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已交付运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交付运用满两年的。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区域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具备召开首次
7、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业主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三十日内,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业主举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当,业主代表应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
8、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日;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方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前款(一)至(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
9、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自动解散;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动解散,不得行使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据前一条款的规定重新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内容和参与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或采纳集体探讨和书面征求看法相结合的形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但应于业主大会会
10、议召开前,将托付书或书面看法提交业主大会筹备组;须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看法须由业主本人签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确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
11、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打算工作,经业主大会确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负责业主名册的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运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专项修理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修理资金缴交责任人依据规定缴交专项修理资金,并代表业主审定、监督专项修理资金运用;(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12、(八)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业主大会赐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确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肯定的组织实力;(三)遵守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干脆利害关系。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人数、经费】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详细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业
13、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开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确定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确定等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筹集及运用方案由业主大会确定。工作经费的运用状况应当每个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监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时,应当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不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业主可申请物业
14、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分期开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增补、改选】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后,应当依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若原业主委员会人数已达到上限规定的,应当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采纳差额选举方式的,差额比例不得少于应增补成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委员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
15、业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以及从事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撤销其成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刚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因物业转让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实力的;(三)无正值理由连续三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不履行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专项修理资金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
16、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其次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的成立状况;(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确定;(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状况。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并将有关状况书面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
17、、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签字方可运用,详细运用范围、运用方法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其次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期满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或逾期未召开业主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
18、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成员权利自动终止。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业主委员会印章暂停运用,原业主委员会应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属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短暂代为保管。其次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确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9、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帮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供应业主名册、物业建筑的基本状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名册、物业建筑基本状况等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其次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总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20、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其次十六条【对招投标的要求】招标人以邀标方式招标的,应当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参与投标。招标人对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定同一评标标准。其次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
21、开发的区域依据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运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两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市、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次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临时业主公约,并自建设单位交付物业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
22、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据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其次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的留意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订货合同及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物业管理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52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