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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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机械行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XX年1月,20XX年5月正式营业。该企业将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机械行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企业可能存在全额计入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归集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对筹办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四)政
2、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一次性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精密设备制造企业为提升加工精度,于20XX年2月开工修建无尘厂房。企业为此向当地银行贷款6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02016年8月,该厂房完工,企业累计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12万元。企业上述利息支出均在相应年度一次性扣除,未
3、作资本化处理。(二)风险描述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存在未资本化在发生当期一次扣除的问题。(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核算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准确归集划分资金的来源、用途等,对属于固定资产或应予摊销的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或摊销。(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
4、规定扣除。三、取得试生产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14年8月,于2014年12月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共取得销售应税试产品收入13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销售应税试产品取得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确保试生产期间核算的准确,对销售试产品的行为,应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借款利
5、息全额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械制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为IoOO万,尚有100O万未缴足。但该企业20XX年发生借款2000万,利息支出82万,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注册资本不到位,造成企业多扣除41万利息费用。(二)风险描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敦促投资者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无法及时缴足的部分,企业在发生借款时,未缴足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
6、得额。(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一条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机械行业-购进环节税务风险一、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职工福利未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3-20XX年陆续购入冰箱、燃气灶、餐桌、餐具等共计31万元,抵扣进项税额5.27万元;同时,该公司未核算食堂水、电、气消耗。经
7、核实,该公司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未转出进项,食堂消耗水、电、气因无独立计量表也未单独核算,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二)风险描述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的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 .将材料分配单、领料单”与相对应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进行核对,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2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食堂等福利设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以便准确计量福利设施耗用的水、电、气。(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取得不动产及不动
9、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械加工企业2017年6月新建简易仓库一座,造价40万元,当月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7月外包建筑公司对旧厂房(原值93万元)改造,支付60万元,该工程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1.2016年5月1日后,企业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2016年5月1日后,企业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3 .企业采取预付款方式购买不动产,付款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可能存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4.2016年5月1日前,企业有可能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外购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根据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对2016年5月1日以前和以后新增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准确划分,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
11、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购进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国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因生产规模大,耗用原材料数量多,每月均会认证抵扣
12、上千份专用发票。2016年7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取数,发现2016年1-6月该企业有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符合相关规定。(二)风险描述1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变更品名和金额;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不能因取得数量较大而疏于审核。在审核抵扣凭证时应重点核对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13、应税劳务清单,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
14、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
15、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H早。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械加工企业2012年购置了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280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28万元。20XX年1月企业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能力,购进了一台更先进的设备替换原有安全生产设备,并将原设备出售。20XX年1月企业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风险描述1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未进行减免税备案或抵免设备
16、不属于目录列举范围;2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未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1.严格按规定进行备案,确保所备案的设备名称、型号、功能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符;2.处置上述专用设备时应注意是否有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情况,如有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17、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
18、知(财税201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X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
19、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机械行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扩大劳保费列支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机床制造企业2013-20XX年期间向当地大型商超分多次支付劳保用品款合计1670余万元,借记劳动保护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通过到相关大型商超蛰询销售数据,证实该公司在当地超市购买的1670余万元劳保用品实际为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存在少缴所得税风险。(二)风险描述机械行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福利费用、劳保费用发生额往往较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20、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能存在将福利费用列入劳保费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1.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税法规定划分核算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福利、劳保等费用;2 .规范劳保费用列支,按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列出可在劳保费用科目下核算的支出;3 .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出具所得税签证报告,帮助审核福利费用列支与使用情况。(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22、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2013-20XX年间在应付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离退休人员费用3611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仅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进行调整。按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二)风险描述部分企业尤其是国企每年往往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费
23、用或者实物福利。根据国家政策,离退休职工工资现已纳入社保统筹范围,企业向离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三)防控建议一是财务人员应准确归集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在会计核算时将离退休职工费用与在职职工费用分开核算,以便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三、预提费用未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因行业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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