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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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体现学校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逐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舟山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委托办理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在合同期内由学校委托舟山市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第二章对象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包括:1 .学校岗位需要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的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学和思政人员;2 .学校现聘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达三年的;3 .其他人员。第五条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进人岗位和数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 .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2 .组织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 .组织人事处组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确定拟聘人选;4 .组织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5 .经学校研究,同意拟聘为人事代理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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