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行业建设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水电行业建设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电行业建设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3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会计实务水电行业建设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电站建设环节,企业虽未正式运营,但往往会忽略应计未计收入、不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等增值税风险和未作纳税调整等企业所得税风险。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XX年,某电站开工建设,电站业主方委托施工方剥离岩层、沙土及破碎加工各类沙石用于工程建设,业主方共支付剥离及加工费16000万元,施工方收到该款项后,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业主方,业主方收到发票后,将16000万元建筑安装费记入大坝建筑成本彳寺工程完工后逐年摊销。2016年4月电站竣工正式运营,业主方于5月开始计提大坝累计折旧,汇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2017年8月,税务机
2、关对该电站建设期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该电站施工方误将沙石加工费9845万元,开成了建筑安装发票,缴纳了营业税,加工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施工方应补缴增值税1430.47万元;该电站业主方因取得不合规发票入账已计提折旧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累计折旧536.72万元,待施工方重新开具加工费发票后业主方可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二)风险描述1.营改增前,施工方受托剥离岩层应缴纳营业税;加工沙石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存在未按不同税种缴纳税款的风险。2.业主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将相关成本作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财务人员应不断进行学习,及时更新会计、税收业务知
3、识,区分营改增前后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合法合规。2.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关注施工合同、砂石加工合同等资料,掌握施工材料购进、加工、领用、结算等情况,与企业申报增值税信息进行比对,按税法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
4、号)二、试运行收入未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XX年某小型电站属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正式运营前试运行发电,取得试运行发电收入67万元,当期未申报收入,并将发电收入直接冲减企业在建工程成本。经税务机关核实,该电站试运行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95万元(67/1.03*0.03),缴纳滞纳金0.35万元;企业将试运行成本记入期间费用,作税前扣除,该试运行成本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应记入相关资产成本分期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0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26万元,缴纳滞纳金2.15万元。(二)风险描述电厂机组正式经营前必须要经过试运行发电,检验设备是否正常。根据
5、财务核算相关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要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存在以下税务风险:一是试运行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二是企业将试运行成本记入期间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 .企业内部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定期向管理层、董事会汇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 .财务人员应不断进行学习,及时更新会计、税收业务知识,并能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全面和填报数据准确。(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将现
6、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发电公司递延收益账户反映财政部拨付的中央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其2010年至2012年账户余额分别为17217万元、23104万元、28090万元;其中2011年从“递延收益账户转营业外收入账户1216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经核实,该公司申报的财政贴息收入属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479万元不允许作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二)风险
7、描述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增,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 .建议企业完善税收内控制度建设,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收内部控制机制,并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全面控制税务风险。2 .企业在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区分会计和税收的差异进行认真仔细核算,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符合相关税收法规,数额真实准确。3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应注意取得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4 .企业应
8、重视和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培训,积极与税务机关联系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水平。(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070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四、将应资本化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水电企业在电站建设期间取得水电项目贷款50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企业将此贷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建造大坝,每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37.5万元,贷款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
9、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经税务机关核实,该贷款费用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应当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该企业应调增贷款利息237.5万元,待相关资产正式运营后,记入相关资产成本分期扣除。(二)风险描述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1 .企业应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2 .企业财务部门应关注企业短期借款科目、借款合同及协议、利息支出等信息,与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准确。3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税收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10、有疑难涉税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五、与电站建设无关的支出作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某在建电站开工建设向银行贷款18700万元,贷款年利息为888.25万元,其贷款金额大于电站建设总投资额1800万元,该电站将未用做工程建设的1800万元(利息85.5万元)资金转给关联电站用于其生产经营(该关联电站已正常投产)。企业在汇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将与电站建设无关的利息支出85.5万元作税前扣除。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在建电站将与电站建设无关的利息支出85.5万
11、元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5.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3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二)风险描述企业将与电站建设无关的利息支出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与电站建设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2 .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借款合同及协议、短期借款科目等信息,确保利息支出合理合法。3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理层、董事会汇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
12、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六、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作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水电企业于20XX年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500万元,该企业对外向同行业企业借款300万元,发生利息13.5万元,企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税务机关核实,该企业的借款利息13.5万元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万元。(二)风险描述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并作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
13、 .企业应按照合理的实际发生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不能虚增费用。2 .应区分会计和税收的差异进行认真仔细核算,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符合相关税收法规,数额真实准确。3 .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如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金,应及时向管理层、董事会、企业税务管理部门汇报,对涉税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七、在建工程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用全额作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企业2012年末在建工程列支业务招待费累计1493万元,其将业务招待费全额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作
14、纳税调整。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应将列支业务招待费的60%即896万元计入开办费并按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40%即597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风险描述电站在建期间未将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三)防控建议1 .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区分会计核算和税收规定的差异,认真仔细核算,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全面,数额准确。2 .企业财务人员列支业务招待费应确保业务真实,取得的票据合法合规。3 .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15、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水电行业-生产经营环节税务风险因电力产品具有难以存储的特点,所以水电站生产经营环节的发电和售电是有连续性的,电站所发电量会直接用于销售、自行消化或发生弃水现象,企业在销售和自行消化电力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少计、不及时计收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适用税率用错的增值税风险和不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作纳税调整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一、发电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水力发电企业销售电力给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电量均以每月20日抄
16、表电量为准,由某县电力公司出具电量销售单核对后,发电企业于每月22日后开具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给供电公司,27日结算电费。2011年12月由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需要,发电企业暂估电量开具销售确认单,至2012年1月企业未开票也未收款,未确认收入,造成未及时申报收入213万元。(二)风险描述发电企业在电费收入纳税义务时间上不及时入账的涉税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电力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销售电力产品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二是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三是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
17、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四是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二、互供电力产品互抵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某供电公司为某电站建设搭建供电专线,为其供电修建电站,期间电站以各种理由未与供电公司结算电费58万元,故供电公司一直未开票。电站竣工运行后,该电站售电给供电公司,共计174万元。在售电结算时
18、,电站未按实际售电量开具发票,而是扣除应付供电公司电费58万元后的差额116万元开具发票,少计销售5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69万元;供电公司前期向电站提供电力销售行为应补计销售收入58万元,缴纳增值税&43)-3JLo(二)风险描述供电局与水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产品,按互抵后的电量结转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 .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电力产品销售情况,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销售收入。2 .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企业往来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据实申报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19、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三、转售电业务用错税率少计增值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小型水力发电站属一般纳税人,其自填表售电度数与账列结算度数存在差异(如20XX年企业自填售电量为30818860度而账列结算单度数截止12月为43124715度)该小型发电站,申报收入949万元(43124715*0.22元/度)全部适用的3%的税率,转售电行为未按17%税率计算申报增值税,故少缴增值税32万元。(二)风险描述5万千瓦及以下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征税。小型水电企业从其他小型水电企业购进电力进行转供电,可能存在将其购进的非自发电收入未按
20、17%计算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 .企业如发生多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按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2 .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企业电力产品销售走向及企业往来账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32号)第一条规定: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销售转供电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四、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1 .某公司
21、2013年购进的电和水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食堂,抵扣进项57.8万元;采购日常生活用品一批不含税价2.6万元,计入生产成本-劳保用品,抵扣进项0.4万元。经核实,该公司应作进项转出8.9万元(用于职工食堂用电用水)和0.4万元(属个人生活用品)共9.3万元。2 .某公司20XX年购进门禁系统及监控系统、不锈钢围栏等用于大坝、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或者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已抵扣进项税额34.9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3.某公司20XX年对大坝、公路、厂房勘探、设计、咨询、检测等不动产服务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灾后重建大坝技术改造设计费取得进项税进行抵扣共
22、43.92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016年5月1日前购进货物、应税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三)防控建议严格区分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区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用,日常生活用品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的界定范围,应作职工福利费支出;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购进货物、应税服务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23、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水力发电公司在2016年5月1日前后都取得大量税率为“17%”,货物名称为电力、欠发电量补偿或发电权”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86万元。经税务机关风险核查,该业务属于水电置换入,营改增前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营改增后该业务属“无形资产交易应按6%抵扣进项税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电 行业 建设 环节 税务 风险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52829.html